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瑞庭
選任辯護人 詹漢山律師
江楷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瑞庭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沈瑞庭因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2 項、第1 項之攜帶兇器 強盜未遂罪嫌、第330 條第1 項之攜帶兇器強盜既遂罪嫌、 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第216 條、21 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第212 條之變造、偽造特種 文書罪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第12條第 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嫌、未 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 ,所犯前開攜帶兇器強盜罪係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重罪,核有畏重罪而逃亡之高度誘因,依合理判斷,被告逃 匿以規避本案審判、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當有相當理由 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 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101 條 之1 第1 項第5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 民國101 年11月15日予以羈押,羈押期間經檢察官借提執行 ,並自102 年10月27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2 月在案。二、茲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 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 年12月27日起延長 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