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2973號
TCDM,101,易,2973,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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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9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哲榮
      李婧廷
      林稔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邱南英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494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哲榮李婧廷林稔娟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哲榮李婧廷係夫妻,被告林稔娟劉哲榮之母,劉哲豪(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中)係劉哲榮之弟 。劉哲榮李婧廷林稔娟劉哲豪均明知所謂「廣西南寧 純資本操作投資案」(下稱系爭投資案),並無實際之投資 標的,而係以招攬會員加入之方式,詐取會員加入之費用, 詎劉哲榮竟單獨或與李婧廷林稔娟劉哲豪基於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7年5 月間起,陸 續招攬告訴人蕭美香蕭杰原、高明榮高宸泓、吳相吉葉清宏范郁雯傅世宇邱順龍、邱順來、鄧政宜、賴德 芳、唐郁珺蕭金揮等人前往中國大陸地區廣西省南寧市( 下稱廣西南寧)投資,劉哲榮李婧廷林稔娟劉哲豪為 取信蕭美香等人,乃邀請蕭美香蕭杰原、高明榮葉清宏傅世宇鄧政宜賴德芳唐郁珺等人至廣西南寧進行所 謂「中國觀光考察團」之考察或至劉哲榮位在臺中市○○區 ○○里○○路00號之住處,訛稱該投資內容為大陸政府支持 之「純資本操作」、「開發北部灣」開發案,每人投入人民 幣6 萬9800元,找3 位合作夥伴,下線達到29人就可成為「 老總」,3 年結束後可賺取人民幣1040萬元【換算約新臺幣 (下同,人民幣部分則註明人民幣)5000萬元】,若將來不 願投資,可申請退還原投資之本金。蕭美香等人不疑有他而 陷於錯誤,乃匯款至劉哲榮之帳戶或劉哲榮李婧廷指定之 帳戶或親自將投資款項交予劉哲榮劉哲豪蕭美香蕭杰 原、高明榮高宸泓、吳相吉葉清宏范郁雯傅世宇邱順龍、邱順來、鄧政宜賴德芳唐郁珺蕭金揮等人遭 詐騙之情形詳如附表所示)。嗣經媒體報導披露,蕭美香等 人方知劉哲榮李婧廷林稔娟劉哲豪等人所稱之系爭投 資案,係詐騙之不法行為。蕭美香等人乃向劉哲榮李婧廷



林稔娟要求返還遭詐騙之金錢,惟劉哲榮等人均推託敷衍 置之不理,蕭美香等人始知受騙,因認被告3 人涉犯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銀行 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 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此觀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 自明。
三、再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 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1 款 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 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 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 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 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 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 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 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 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 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 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是以 下述本院採為認定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 力者為限,且毋庸論敘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附 予敘明。
四、檢察官認被告3 人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蕭 美香、蕭杰原、高明榮高宸泓、吳相吉葉清宏范郁雯傅世宇邱順龍、邱順來、鄧政宜賴德芳唐郁珺、蕭 金揮、證人洪夙雲楊惠萍、黃來裕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詞 、告訴人蕭美香葉清宏、邱順來、賴德芳唐郁珺匯款單 據、被告劉哲榮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帳號00 00000000000 )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吳素貞之臺中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楊惠萍之臺中市○ ○區○○○○○○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黃來裕之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廣西南寧餐敘照片及錄影電子檔案光碟、告訴人蕭美香 等人至大陸地區中國銀行開戶之錄影電子檔案、被告劉哲榮 親筆書寫之行業介紹便箋、告訴人蕭美香葉清宏提出之手 機錄音光碟及譯文等,為其論據。
五、訊據被告劉哲榮李婧廷林稔娟固坦承如附表所示之告訴 人均有加入系爭投資案,均為被告劉哲榮之下線,告訴人均 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等情,然堅詞否認有何詐欺、違反公 平交易法、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被告劉哲榮李婧廷辯稱: 渠等雖有告知部分被害人此一投資訊息,然並未表示加入後 隨時可以退出並取回原投資款,且渠等自身亦相信此一投資 可以賺錢,渠等家人亦投資數百萬元,渠等也是被害人,並 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另本件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項 、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構成要件等語。被告林稔娟 辯稱:其並未加入此一投資,不清楚實際情形,其雖有轉匯 部分告訴人交付之款項,但均係依照被告劉哲榮之指示,其 並無犯罪之意等語。經查:
㈠本件告訴人甚多,相關證詞整理如下(部分告訴人雖做過多 次筆錄,惟陳述大致相同,僅擇陳述較明確部分整理): ⒈證人即告訴人蕭美香部分:
⑴於99年7 月13日警詢時陳稱:98年1 月2 日其和先生高明榮 、弟弟蕭杰原跟李婧廷等人去廣西南寧參與投資課程說明會 ,該投資案係先招待台客去廣西考察觀光包吃包住,並以純 資本運作、開發北部灣為幌子,並吹噓只要投資約35萬並於 一年內拉進29人進入本會即升為(上總)職位,才可領100 萬元整。若3 年內(出局)即可賺人民幣1040萬元。其回臺 後於98年1 月6 日至臺中銀行后里分行匯出0000000 元(其 本身及高明榮蕭杰原3 人之投資款)至被告劉哲榮合作金 庫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8年3 月5 日經 被告劉哲榮指示其匯款人民幣69800 元(下線吳相吉之投資 款)給周松材(上線、大陸人)、於98年6 月2 日被告劉哲 榮又指示其匯款334300元(下線高宸泓之投資款)至楊惠萍 清水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劉哲榮有保證不 做時本金可以退還等情(見警卷第15頁至第16頁)。 ⑵於99年8 月5 日警詢中陳稱:入會規定其要拉3 下線,每一 個下線其可以分紅3 萬元,拉3 人總共分紅9 萬元;其下線 每一個也要拉3 個下線,其下線拉的每一個人其可以分紅7 千元以此類推;當其拉滿29人,其總共可以分紅約90萬元, 職稱為上總,此時當其下線每增加一個人其可以分紅5 萬元 ,投資期間為3 年,期滿會歸還本金,若要退出也會歸還本



金。入會規定第一次投資於下個月可以獲利9 萬元,之後如 果沒有拉到下線就沒有分紅,如有拉到下線就如上述分紅。 其總共有拉4 個下線,共分紅12萬元,其下線為高明榮、蕭 杰原、高宸泓及吳相吉等情(見警卷第20至21頁)。 ⑶於偵訊時則稱:剛開始是被告李靖廷在97年底在其臺中縣后 里鄉○○路00號服飾店內向其稱先生劉哲榮、小叔劉哲豪、 小姑都在大陸投資,從事純資本運作,一個人只要投資人民 幣69800 元,大概是35萬元,拉三個下線,大約一年就可以 升老總,就可以賺百萬,其與先生高明榮、弟弟蕭杰原看看 純資本運作如何,不喜歡再回來,當時有說老總要拉下線29 位,當上老總的福利可以抽獎金好幾百萬的臺幣,參加投資 的話,投資35萬,隔月就會退10萬,不管是否有去。這10萬 退還的性質是在廣西南寧上課學習的生活費,不是紅利。其 去大陸時李婧廷有安排其全家去看那些廣西省南寧市的五象 廣場、朝陽廣場,那時五象廣場旁邊有幾十間的銀行,說是 國家特許經營合法的投資開發案,考察的那幾天劉哲榮、劉 哲豪有安排十幾位行業的人員、老總給其等上課洗腦,說這 個是純資本運作,人一輩子只有一個機會,一份台胞證只能 經營一次,投入人民幣69800 元是21份,一份是3800元人民 幣,找3 位合作夥伴,1 年可當上老總。被告劉哲榮也有寫 字條,保證這是國家政府行為,保證不是拉人頭,也不是老 鼠會。上課的內容都是一直強調合法性,其不知要發展下線 ,以為35萬是去投資大陸的開發北部灣的建設。而要多少回 饋給政府的作建設也有寫在字條上。被告林稔娟97年開始, 每次在開會時都有加入招攬行列,有拿商業週刊,說大陸南 寧如何繁榮、滿地都是黃金等情,招攬其等加入系爭投資案 等情【見99年度偵字第24947 號卷一(此卷宗下稱偵卷一) 第25頁;99年度偵字第24947 號卷二(此卷宗下稱偵卷二) 第88頁至第88頁背面、第140 頁背面至第141 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高明榮於警詢時陳稱:被告李婧廷在97年11、 12月間,到其老婆蕭美香店裡,向其招攬投資,被告李婧廷 說她先生即被告劉哲榮在廣西南寧賺很多錢,並邀約其跟她 去廣西南寧看看,其說要去廣西南寧再考慮要不要投資,並 於回臺後於98年1 月6 日至台中銀行后里分行匯出0000000 元至劉榮哲前揭合作金庫帳戶,3 個人(其本身、蕭美香蕭杰原)一起匯給劉哲榮的(1 人約352000元)。被告劉哲 榮有保證不做時本金可以退還。(見警卷第37頁至第38頁) ;於100 年3 月3 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其去廣西南寧去考 察人民幣69800 元的投資,投資內容不清楚,被告李婧廷說 到大陸南寧投資,等到大陸那邊都是劉哲榮出面跟其等說只



要找人來投資就可以賺錢等情(見偵卷一第26頁背面);於 100 年11月22日偵訊中證稱:其下線為吳相吉,其有拿到分 紅3 萬元等情(參99年度偵字第24947 號卷二第142 頁背面 )。
⒊證人蕭杰原於99年9 月4 日警詢中陳稱:98年1 月2 日其和 姊姊蕭美香、姊夫高明榮李婧廷等人去廣西南寧參與投資 課程說明會,之後3 人之投資款一起匯款,被告劉哲榮有保 證不做時本金可以退還等情(見警卷第39頁至第40頁);於 100 年3 月3 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其有到廣西南寧考察, 是其姊姊蕭美香告訴其系爭投資案,其算是間接知道的,到 了大陸是被告劉哲榮告訴其等投資的事情,被告劉哲榮利用 已經在大陸的臺灣人,告訴其等只要一加入就可以在時間內 得到這些錢,對於投資的內容不是很清楚。另其為被告李婧 廷保戶,98年在蕭美香之服飾店內被告李婧廷有跟其提到投 資的事情,被告李婧廷說只需要投資一點錢就很好賺,只需 要下面找一些人,下面的人在找人往下拉,其就可以賺錢等 情(見偵卷一第26頁背面);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其是實際 參訪大陸後才決定投資,被告劉哲榮說投資是1 個人35萬元 ,1 個月後可退10萬元,若想退出,3 個月內可退剩餘之25 萬元。當時被告劉哲榮在大陸跟其等說獲利部分是需要再找 三個人來當下線,下線則各需要再找三個人來當下線,以此 類推,每人本金35萬元,而其等就是依靠下線來獲利,如果 都沒有招攬到下線,就沒有獲利。其在投資前就知悉投資獲 利方式需要依靠招攬下線,據其所知此投資案並無實質商品 ,就是靠錢在運作等情(見本院卷一第124 頁背面至第127 頁、第145 頁)。
⒋證人高宸泓於99年9 月9 日警詢中證稱:98年4 月間左右李 婧廷和劉哲榮到其家裡招攬投資,並拿三立新聞台消失的國 界黃金走廊大崛起光碟向其介紹南寧的發展狀況。其大嫂蕭 美香依被告劉哲榮指示,幫其於98年6 月2 日至台中銀行后 里分行匯出334300元至楊惠萍之清水農會帳號000000000000 00帳戶。入會規定第一次投資,下個月可以獲利9 萬元。被 告劉哲榮有保證不做時可以返還本金等情(見警卷第34頁至 第35頁)。於100 年3 月3 日檢察官偵訊時陳稱:被告李婧 廷與劉哲榮在98年底在其戶籍地的家中,跟其說投資35 萬 元,若(下線達)約29人可以升老總等情(見偵卷一第26頁 背面);於100 年11月22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其在大陸有 上課,說投資是與當地政府配合。其是在過去大陸時才認識 被告劉哲榮,那時被告劉哲榮邀約的是其朋友葉清宏,葉清 宏叫其一起去大陸看,是因為聽了被告劉哲榮的說明後才加



入的,其沒有找到下線等情(見偵卷二第142 頁)。 ⒌證人吳相吉於警詢時證稱:被告劉哲榮李婧廷在98年3 月 初到蕭美香的店裡向其招攬投資。劉哲榮跟其說他在廣西南 寧投資有賺錢,問其要不要一起投資,其說要去廣西南寧看 看再考慮要不要投資,入會規定第一次投資於下個月可以獲 利9 萬元,被告劉哲榮有保證不做時本金可以退還(見警卷 第36頁背面);於偵訊中證稱:是被告劉哲榮李婧廷招攬 其加入,其有去大陸參觀,過程與蕭美香所述大同小異,其 投資款是直接在大陸匯到周松材的帳戶內,其沒有找到下線 ,沒有獲利等情(見偵卷二第142 頁)。
⒍證人即告訴人葉清宏部分:
⑴於99年8 月5 日警詢中證稱:於98年1 月2 日其與父親葉木 川跟被告李婧廷等人去廣西南寧參與投資課程說明會,該老 鼠會係先招待台客去廣西考察觀光包吃包住,並以純資本運 作、開發北部灣為幌子,並吹噓只要投資約35萬新台幣,於 一年內拉進29人進入本會即升為(上總)職位才可領100 萬 元整。若於三年內(出局)可賺人民幣1040萬元。其於98年 6 月中旬左右至中國銀行開戶,並於回台灣後請其母邱桂芳 於98年6 月22日至后里義里郵局匯出33萬元至黃來裕之富邦 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000000 000),於98年8 月27日 經劉哲榮指示其匯23萬元至吳素真台中商業銀行的戶頭(吳 素台中商業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被告李靖廷是后里 處國泰人壽的服務人員,其是她保戶,因為這樣而認識,在 97 年11-12月間,被告李靖廷多次向其遊說,說她先生在廣 西南寧賺很多錢,並邀其跟她去廣西南寧看一看,並告訴其 去那玩一玩且住都不用花費,只要自己出機票錢前往即可, 其當時有去他們劉家(外埔鄉)聽說明會,有說到投入金額 、找3 位下線等相關說明。入會規定第一次投資於下個月可 以獲利9 萬元,如果第二個人沒有拉到下線就沒有分紅,如 有到下線就如上所述分紅。其總共有拉4 個下線,共分紅12 萬元,總共獲利9 萬元,被告劉哲榮有保證不做時本金可以 退還等情(見警卷第24頁至第25頁背面)。 ⑵於99年10月10日警詢中證稱:其於98年7 月3 日經劉哲榮指 示又匯34萬至吳素貞前揭帳戶,3 筆合計89萬元。總投資金 額共計125 萬,其招攬親戚傅世宇邱順龍、邱順來、范郁 雯與其本人共計5 人,匯款金額是89萬元,其他金額36萬由 劉哲榮至其家收款,於98年間其陸續拿36萬元當面交給劉哲 榮。傅世宇邱順龍、邱順來、范郁雯與其本人每人投資35 萬,投資1 個月後退9-10萬元(因為有新臺幣兌換人民幣匯 差問題)所以金額9 萬至10萬元不一定。其與傅世宇、邱順



龍、邱順來各損失25萬元,范郁雯因沒有退錢所范郁雯損失 35萬元等情(見警卷第26頁至第26頁背面)。 ⑶於101 年7 月4 日偵訊中證稱:告訴人范郁雯交給其的錢, 是劉哲榮來跟其收的。范郁雯加入投資案之後,沒有領到獎 金,有一筆從35萬扣掉後,10萬的生活費退到傅世宇的帳戶 ,因為范郁雯她沒有辦法在大陸開戶,所以才將獎金匯到傅 世宇的帳戶。這10萬後來當成是傅世宇在大陸的生活費,因 為是代替范郁雯在大陸的生活費。范郁雯總共投資二份。一 份是退到傅世字那邊,一份是退其那邊等情(見偵卷二第28 0 頁至第280 頁背面)。
⑷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劉哲榮稱大陸有純資本運作可參考 看看,其與父親去大陸參觀,回臺後經父親交涉決定加入系 爭投資案。被告劉哲榮稱投資35萬元,隔月返還10萬元作為 在廣西南寧之生活費,要找3 個伙伴(即下線),一直往下 找,找到21位,退出時3 個月內會退還本金,投資後若未招 攬下線,則無法獲利,告訴人范郁雯投資2 份,一份是傅世 宇名義,退的10萬元在傅世宇處,另一份是直接從投資金額 扣10萬元,其有招攬下線並因而分得獎金。就其所知被告劉 哲榮之上線為證人黃來裕,黃來裕之上線吃飯時有介紹,但 記不清楚名字。系爭投資案只有資本在運作,沒有投資什麼 東西。當初因為范郁雯之母要投資,但不想去大陸,所以找 傅世宇掛名等情(見本院卷一第129 頁至第133 頁、第145 頁背面至第146 頁)。
⒎證人即告訴人范郁雯於於警詢證稱:本件是葉清宏招攬其加 入,其不認識被告劉哲榮,其是於98年6 月22日拿現金35萬 元予葉清宏葉清宏表示已經轉交被告劉哲榮等情(見警卷 第29頁至第29頁背面)。於偵訊中證稱:葉清宏說要去南寧 那邊投資,說那邊投資很快就可以賺到錢,他有拿一張表, 有分上、下線,還上課,要找多少人才可以賺多少錢。一個 人要投資35至36萬元。找越多人就可以賺越多錢。葉清宏說 投資南寧那邊的建築事業,會新開發跟政府有關的營造事業 。其總共投資2 份,葉清宏說一份是傅世宇名義,一份是其 名義等情(偵卷二第280 頁至第280 頁背面)。 ⒏證人傅世宇於警詢及偵訊中證稱:於98年6 月中旬其與葉清 宏一同前往廣西南寧,於回臺後請葉清宏於98年8 月27日經 劉哲榮指示匯款23萬元至吳素貞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是劉哲榮在廣西南寧向其招攬投資,其沒有獲 利,入會規定第一次投資於下個月可以獲利9 萬元,但是其 只拿到6 萬元,總共損失29萬。其有去大陸參觀,匯款帳戶 是被告劉哲榮指示等情(分見警卷第30頁至第30頁背面、偵



卷第140 頁至第140 頁背面)。
⒐證人即告訴人邱順龍於警詢及偵訊中證稱:其於98年7 月19 日拿35萬元到姪子葉清宏家,晚上其姊姊邱桂芳打電話告知 劉哲榮有到家裡把錢拿走了,入會規定隔月可以獲利9 萬元 ,其總共損失25萬元,被告劉哲榮有保證不做時可以退還本 金。其沒有去大陸,但是被告劉哲榮李婧廷2 個人招攬, 也有去他們家聽說明會,內容就跟蕭美香差不多,說是大陸 政府合法的,不參加還可以退回。本來是李婧廷先招攬,後 來劉哲榮從大陸回來,就約其去葉清宏家說清楚一點等情( 分見警卷第31頁至第32頁、偵卷二第142 頁)。 ⒑證人即告訴人邱順來於警詢及偵訊中證稱:其投資款是被告 李婧廷指示其姊姊邱桂芳把錢匯到給吳素貞台中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帳戶,入會規定隔月可以獲利9 萬元,其總 共損失25萬元,被告李婧廷有保證不做時可以退還本金。其 沒有去大陸參觀等情(分見警卷第33頁至第33頁背面、偵卷 二第140 頁)。
⒒證人即告訴人鄧政宜部分:
⑴於警詢中證稱:97年5 月底其自己一個人坐飛機去廣西南寧 參與投資課程說明會,經被告劉哲榮(老總)向其表示,系 爭投資案以純資本運作、開發北部灣為幌子,並吹噓只要投 資約35萬,並於一年內拉進29人進入本會即升為(上總)職 位,才可領100 萬元整。若於三年內(出局)即賺人民幣10 40萬元。回國後其於97年6 月22拿現金新臺幣25萬元坐飛機 至廣西南寧當面交給劉哲豪(老總),並兌換人民幣(5 萬 零8 百元) 後加入系爭投資案。入會規定其要拉3 個人,做 其下線,每一個人其可以分紅3 萬元,拉3 人總共分紅9 萬 元;其下線每一個人也要拉3 個人做下線,其下線拉的每一 個人其可以分紅7000元以此類推;當其拉滿29人,其總共可 以分紅約90萬元,職稱為上總,此時當其下線每增加一個人 其可以分紅5 萬元,投資期間若退會,三個月內則會退本金 還25萬元。其總共有拉3 個下線,共分紅5 萬元左右等情( 見警卷第43頁至第45頁)。
⑵於100 年8 月2 日偵訊中證稱:是其友人賴威良先向其介紹 這個組織,再介紹被告劉哲榮跟其認識,賴威良叫其去廣西 找被告劉哲榮聽取被告劉哲榮介紹這個行業,說找3 個朋友 過去投資25萬可以賺人民幣1000多萬,很像老鼠會,就是把 25 萬 繳給劉哲榮,就變成會員,會員就可以找朋友或親戚 來做下線,下線也要繳25萬,其可以有獎金分配,獎金分配 是以5 級3 階制下去分配,詳細計算方法劉哲榮有跟其介紹 ,其不會算,但其有看過資料,就是其於警詢中提出之資料



(即「自願連鎖銷售」資料,見警卷第111 頁),其有找兩 個下線進去,就是賴德芳跟唐郁君,當時他們兩人也是劉哲 榮跟他們說明,其也有在場。原本規定要投資35萬,因為下 個月就可以領回10萬,所以劉哲榮就說直接扣掉10萬,交25 萬就好,但是照5 級3 階的制度是應該要先繳35萬,隔月再 退回10萬。被告劉哲榮有表示不參加時本金可以全部退還, 其才參加等情(見偵卷二第25頁至第26頁)。 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時被告劉哲榮說投資要35萬元,隔月 可以退還10萬元,其錢不夠,所以直接扣掉,只給25萬元, 在廣西南寧上課時說可以找3 個朋友(即下線)去投資,可 以有獎金,沒有找到下線就沒有獎金。被告劉哲榮有說不做 時3 個月內可以退還,其下線為賴德芳蕭金揮唐郁珺, 此3 人投資均為10幾萬,錢是交給被告劉哲榮,詳細金額其 不清楚。系爭投資案最多可以買21份即25萬元左右,買不足 的話獎金比較少,投資10多萬的人,一個月後沒有退還部分 金額,但可以補足到25萬即21份,系爭投資案沒有保證3 年 內一定可以賺人民幣1040萬元,要拉到足夠下線才能賺到。 唐郁珺加入時其沒有拿到分紅等情(見本院卷一第134 頁至 第139 頁)。
⒓證人即告訴人賴德芳於警詢及偵訊中證稱:其於98年1 月下 旬左右,去廣西南寧參與投資課程說明會,該老鼠會係先招 待台客去廣西考察觀光包吃包住,並以純資本運作、開發北 部灣為幌子吹噓只要投資約35萬新台幣,並於一年內拉進29 人進入即升為(上總)職位,才可領100 萬元整。若於3 年 內出局可賺人民幣1040萬元。其於98年1 月下旬左右至中國 銀行開戶,回臺後其領10萬元至大陸,被告劉哲榮說其份額 不夠,其叫父親賴錫銘幫忙匯款,分兩筆匯款,第一筆於98 年2 月25日至彰化大村農會匯出6 萬元,第二筆於98年2 月 26日至彰化大村農會匯出9 萬元,皆匯至台中清水農會戶名 楊惠萍帳號00000000000000的帳戶內,上述2 筆金額15萬元 ,加上現金10萬元,共交付25萬元。入會規定其要拉3 個人 做下線,每一個人其可分紅3 萬元,拉3 人總共分紅9 萬元 ;其下線每一個人也要拉3 個人做下線,其下線拉的每一個 人其可以分紅7000元以此類推;當其拉滿29人,總共可以分 紅約90萬元,職稱為上總,此時當其下線每增加一個人其可 以分紅5 萬元,但其沒有拉到下線,沒有分紅,投資期間若 退出,三個月內則會退還本金,其被騙之過程與蕭美香所述 差不多等情(見警卷第46頁至第49頁、偵卷二第143 頁)。 於本院審理中則證稱:其在廣西南寧時,有人帶其去參觀城 市落後地區及繁華地區,說投資城市發展,被告劉哲榮說投



資35萬元可退10萬元,因其錢不夠,所以直接扣10萬元,只 要繳25萬元即可,其在警詢時說「第一次投資下個月可以獲 得9 萬元,沒有拉到下線就沒有分紅,有拉到下線就有分紅 ,沒有找人加入,沒有獲利等情」是正確的。被告劉哲榮有 說要退出的話3 個月可以退錢等情(見本院卷一第140 頁至 第144 頁背面)。
⒔證人唐郁珺於警詢中證稱:於98年3 月中旬被告劉哲榮邀其 去廣西南寧參與投資課程說明會,該老鼠會係先招待台客去 廣西考察觀光包吃包住,以純資本運作、開發北部灣為幌子 吹噓只要投資約35萬新台幣,並於一年內拉進29人進入即升 為(上總) 職位,才可領100 萬元。若於三年內(出局)即 可賺人民幣1040萬元。其於回臺後於98年4 月21日至花壇農 會匯出16萬元至台中清水農會楊惠萍前揭帳戶。入會規定其 要拉3 個人做下線,每一個人其可分紅3 萬元,拉3 人總共 分紅9 萬元;其下線每一個人也要拉3 個人做下線,其下線 拉的每一個人其可以分紅7000元以此類推;當其拉滿29人, 總共可以分紅約90萬元,職稱為上總,此時當下線每增加一 個人可以分紅5 萬元,投資期間若退出,三個月內則會退還 本金,其被騙之過程與蕭美香所述差不多等情(見警卷第51 頁至第53頁)。
⒕證人即告訴人蕭金揮於警詢及偵訊中證稱:其友人鄧政宜賴德芳介紹其和被告劉哲榮認識,被告劉哲榮向其謊稱做大 陸廣西省城市開發純資本投資事業,獲利非常高、很好賺錢 ,其當初也有保證如果不做也可全數歸還。其於98年9 月4 日臨櫃匯款137000元至吳素貞台中商銀四民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其有去大陸參觀,就是五象廣場及其他的地 方,上課情形與蕭美香一樣,其只有匯13萬7 千元,正常應 該會退還一定的本金,後來其有打電話給被告劉哲榮,被告 劉哲榮說有幫其補買了,但是並沒有給退還本金的折扣,後 來其發覺不對,被告劉哲榮他說沒有幫其參加,說錢還在他 那裡,還沒有加入,不作馬上可以拿本金,被告劉哲榮就避 而不見,說詞不一定。而行業是劉哲榮介紹給其聽,其也聽 不懂,所以所有的介紹及匯款都是聽被告劉哲榮的指示。有 說不作可以退還本金等情(分見偵卷一第56頁至第58頁、偵 卷二第142 頁背面)。
㈡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除傅世宇外)均有加入系爭投資案, 分別以如附表付款方式欄所示之方式,交付如附表交付金額 欄所示之金錢等情,為被告3 人所自承,核與證人即如附表 所示之告訴人(除傅世宇外)之證詞相符,並有相關匯款單 據在卷可稽(證據所在頁數詳如附表所示),此部分事實,



已足認定。另告訴人傅世宇雖亦於警詢及偵訊中證稱其請告 訴人葉清宏代為匯款加入系爭投資案云云。然證人即告訴人 葉清宏范郁雯均一致證稱前揭款項係范郁雯所出,只是借 用傅世宇名義等情,業如前述。衡以告訴人葉清宏為告訴人 傅世宇之友人,且為實際經手款項者,其證詞應較為可信, 故附表編號8 傅世宇部分,應係范郁雯借用傅世宇名義加入 系爭投資案,應可認定。
㈢系爭投資案規定入會時應繳納35萬元,隔月可退還10萬元。 之後每人要拉3 下線,每一個下線可以分紅3 萬元,拉3 人 總共分紅9 萬元;下線每一個也要再拉3 個下線,下線拉的 每一個人該人可以分紅7 千元以此類推;當拉滿29人,總共 可以分紅約90萬元,職稱為上總,此時當下線每增加一個人 可以分紅5 萬元等情,業經被告劉哲榮李婧廷供述明確, 核與告訴人等人前揭證詞相符。次查,告訴人蕭美香於警詢 調查時所提出「成員及組織架構圖」明確書寫記載:「劉哲 榮的上下線排法:老總〈劉哲豪〉→老總〈劉馨穗〉→份額 500 多份快升老總〈劉哲榮〉(誤載為劉哲豪)→經理〈李 婧廷〉→經理〈蕭美香〉以及主任〈高明榮蕭杰原、吳相 吉、高宸泓〉」、「成員及組織架構分紅計算」則明確書寫 記載:「認購1 份額人民幣3800元... 實習業務員份額1 份 →組長份額3 至9 份→主任份額10至64份→經理份額62至 599 份(大線1 人以上就回本人民幣50800 元)→老總份額 超過600 份以上(升上老總,下線發展1 個人,即可領... 臺幣5 萬元)」(見警卷第4 頁、第5 頁)。另告訴人蕭美 香所提出由被告劉哲榮書寫之獲利計算說明資料,及告訴人 鄧政宜所提出之「自願連鎖銷售--採用電子商務資金流,運 用五級三階制三大獎金提成分配」資料,亦明顯呈現系爭投 資案係以「招攬(一定份數之)下線以獲取獎金」之方式獲 利及出局(退出系爭投資案)(見警卷第111 至114 頁)。 足見系爭投資案必須靠拉下線加入始能分配獎金,而由告訴 人等人於警詢、偵訊中均能陳述獎金分配方法觀之,告訴人 等人對「系爭投資案必須靠拉下線加入始能分配獎金」乙節 均知之甚詳。
㈣被告3 人並非系爭投資案之主導者,告訴人所交付之款項亦 已上繳:
⒈被告劉哲榮於偵訊中供稱:告訴人蕭美香匯款至其帳戶是要 換人民幣,隔天其就將錢匯到黃來裕及莊雅玲的帳戶,因為 同一個人手上沒有剛好(折合新臺幣)103 萬多的人民幣, 換完之後就拿去投資(系爭投資案)。其自己也是現金交易 ,在臺灣換完後帶人民幣去交。當時其依上線指示交給在中



國大陸的人,上線錢說交給誰就交給誰(見偵卷二第91頁) ;其下線為其弟弟劉哲銘、告訴人鄧政宜及被告李婧廷(見 偵卷二第91頁背面);其與楊蕙萍楊憬鈞都不認識,告訴 人蕭美香賴德芳唐郁珺的錢會匯到他們戶頭,是因為換 人民幣,其有將錢交給上線(見偵卷二第94頁);其等匯入 證人黃來裕夫妻帳戶的錢都是為了要加入系爭投資案,另外 匯入謝政哲等人帳戶的錢也是一樣,其確實有將(告訴人交 付之)錢上繳,在系爭投資案體系中,其上線為其妹劉馨穗劉馨穗之上線為其弟劉哲豪劉哲豪之上線為大陸人周松 材,證人黃來裕並非其直接上線,但是在其上面(見偵卷二 第194 頁)等語。
⒉被告李婧廷於警詢中供稱:其上線為被告劉哲榮,其下線有 蕭美香葉清宏,他們2 人的職稱都是經理、業務員是李幸 娥,其覺得被蕭美香告很莫名其妙,其與蕭美香對系爭投資 案之瞭解差不多而已等語(見警卷第11頁背面)。被告林稔 娟於偵訊中供稱:其沒有加入系爭投資案,其因為兒子劉哲 榮當時人在大陸說有人投資,要匯錢來,要換人民幣,問了 好幾個在大陸投資的人,問到莊明雅及黃來裕,因為劉哲榮 在大陸沒有辦法回來,其幫忙匯錢給此2 人,其並未獲得任 何利益等語(見偵卷二第93頁)。
⒊證人黃來裕於偵訊中證稱:告訴人葉清宏其不認識,其只認 識被告劉哲榮之弟弟劉哲豪,告訴人葉清宏母親之匯款是當 時劉哲豪要跟其換人民幣,其下線為黃鼎輔、洪光燦及周松 材,周松材之下線為劉哲豪(見偵卷二第93頁至第93頁背面 );其在大陸開旅行社,收了很多人民幣,其與劉哲豪換人 民幣,被告林稔娟將錢匯到其帳戶,其就將人民幣交給劉哲 豪,其也不知道是誰匯的(見偵卷二第190 頁背面);要換 人民幣時都是劉哲豪跟我聯絡的,錢進來其就換人民幣交給 劉哲豪。至於錢後來如何交(加入系爭投資案)其不是很清 楚,但應該是交給幾個不特定的人。因為每個月都有指定一 個在當地住的久而且信用好的人,就將錢交給他,沒有一個 人是固定在收錢等語(見偵卷二第283 頁)。於本院審理中 證稱:其下線為黃鼎輔、洪光燦及周松材,周松材之下線為 劉哲豪劉哲豪之下線可能是劉馨穗,再來是被告劉哲榮。 其上線跟其說加入是一個資格,只能轉讓、繼承,但是不能 退出。被告林稔娟、(告訴人葉清宏之母)葉邱桂芳匯到其 或太太洪黃如釧帳戶的錢,都是劉哲豪要向其換人民幣,因 為其在大陸經營旅行社有收很多人民幣。就其所知劉哲豪也 有向謝政哲換過人民幣,謝政哲是在大陸開餐廳。其並未收 過下線交的投資款,其是96年底加入系爭投資案,加入時是



上線陪其去繳的。劉哲豪曾向其表示他們一家人可能有十幾 個人加入系爭投資案。投資的錢沒有固定的人在收,可能就 是選一個比較可靠的人來代收。其上線為吳賀源、黃惠蓉, 再上線有一個錢偉明(音譯)、洪阿國(音譯)、洪阿國( 音譯)的姊姊洪碧娜(音譯)、李世英(音譯)、李世英( 音譯)的老公叫陳建中(音譯),這是直線上去的,如果到 旁邊去的話,就不認識的非常多,系爭投資案在廣西南寧已 經十幾年了,其往上至少還有1 、20層,其也不清楚此系爭 投資案是誰主導推動,參加系爭投資案需繳納人民幣,其沒 有聽說可以繳納新臺幣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3頁至第69頁、 第71頁)。
⒋由前揭陳述佐以卷內其他證據,足認被告3 人並非系爭投資 案之主導者:
⑴由被告劉哲榮、證人黃來裕前揭陳述可知,被告劉哲榮之上 線為劉馨穗劉馨穗上線為劉哲豪劉哲豪上線為周松材, 周松材之上線為黃來裕,而黃來裕再往上,證人黃來裕知道 名字之上線尚有5 、6 人,總共至少還有1 、20 層 以上。 且證人即告訴人蕭美香於偵訊中證稱:其去廣西南寧上課時 ,總共有5 、6 位以上的臺灣人老總階級的人給其等上課, 說發展得很好等語(見偵卷二第92頁),而老總階級下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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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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