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1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世霖
債 務 人 許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所
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許寬裕」之記載,應更正為「許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另依同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 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法院所發支 付命令亦屬裁定,而得準用前開裁定更正之規定。二、查本院所發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支付命 令之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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