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
原 告 李貴蘭
陳振霖
陳振祥
陳雅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律師
被 告 何明德
何美玲
何羽僑(原名何美雲)
何美玉
陳信安
陳鴻秋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鴻山
被 告 陳淑梅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
被 告 陳秀瓊
許陳素貞
陳進田
財團法人台北高爾夫俱樂部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創黎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邱國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1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五頁、第九頁、第十八頁中,關於「陳素貞」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許陳素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