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555號
TYDV,102,除,555,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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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鏞泰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珍
訴訟代理人 林世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4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
│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555號│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博研精│聯邦銀行大竹│102 年6 月6 日│7,875元 │UA0000000 │
│ │機有限│分行 │ │ │ │
│ │公司游│ │ │ │ │
│ │忠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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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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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鏞泰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