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537號
TYDV,102,除,537,201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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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林天龍(即天龍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 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8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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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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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及負責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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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名鴻營造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桃園分│102年5月25日 │18萬9198元 │IN二六0二二二│ │
│ │吳玉河 │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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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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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鴻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