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445號
TYDV,102,除,445,20131230,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劉丁三 (即劉美華之承受訴訟人)
代 理 人 呂佳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2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除權判 決事件,聲請人劉美華已於訴訟繫屬中之102 年9 月26日死 亡,其唯一繼承人為劉丁三,其並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故 本件當事人為劉丁三,合先說明。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22 號公示催告,業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9 月9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
│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 1 │南山人壽保險股│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 395,201 │五五六四八六五 │101年12月7 日 │
│ │份有限公司郭文│行 │ │ │ │
│ │德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