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445號
TYDV,102,除,445,2013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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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劉美華
訴訟代理人 呂佳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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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