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 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九七九號被告陳寅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二一公克 ),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聲請書誤載為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 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云云。三、經核屬實,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 崑 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章 宏 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