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952號
TYDV,102,訴,1952,2013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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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52號
原   告 東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興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律師
被   告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綠娟
被   告 陳俊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道光律師
      陳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叁仟肆佰柒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274,41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672 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0,196元,尚應補繳3,476 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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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