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公告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47號
TYDV,102,補,647,201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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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47號
原   告 羅守生
被   告 平鎮市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
法定代理人 鄧雁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公告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於民國102 年11月20日所公告之平鎮
山峰自辦市地重劃區計畫書有無效之情形,而提起本件確認公
告無效之訴,此核屬財產權訴訟,然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
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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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