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住戶規約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45號
TYDV,102,補,645,2013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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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葉陽芳
被   告 第凡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德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確認住戶規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起訴之訴之聲明。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行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起訴並未表明當事人之資料與訴之聲明、訴訟標的,依 法乃屬可以補正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上述事項, 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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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