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387號
TYDV,102,監宣,387,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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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監宣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馮長壽
相 對 人 馮應芳
關 係 人 鄭貴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馮應芳(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馮長壽(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馮應芳之監護人。指定鄭貴珠(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另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 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 院為選定監護人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 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 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二) 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 監護人之職 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 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 項、第1110條 、第1111 條 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1111條之1 規定甚明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馮長壽為相對人之次子、關係人鄭貴 珠則為相對人之次媳,相對人馮應芳於民國100 年11月21日 因顱內出血,雖經送醫但不見起色,現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 1111條第1 項規定,選定聲請人馮長壽為相對人馮應芳之監 護人,暨指定關係人鄭貴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長期臥病身心障礙之事實,業經其 提出祐民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等資



料為證,並有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親屬名冊暨同意書在 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前往相對人現居處(即祐民醫院) 勘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並於鑑定人胡培基醫師面前訊問相 對人,經法官點呼相對人年籍資料,相對人臥床、插管,無 回應;而鑑定人胡培基醫師除在場表示:相對人為腦出血性 中風,引發極重度老人失智症,其餘如鑑定報告等語外,並 提出鑑定報告記載略以:「‧‧‧一、身體檢查:㈠理學檢 查:馮員呈現呆僵狀態,無法與人溝通,大小便無法控制, 呼吸依賴氣切與呼吸器,飲食需靠鼻胃管灌食,無法用任何 其他方式表示自己需求。㈡臨床檢查:腦部電腦斷層顯示大 範圍(含右側額葉、顳葉及頂葉部位)腦出血。二、精神狀 態:依臨床失智評估量表為5 分,已達極重度老年失智症之 程度。三、日常生活狀況:㈠日常生活自理情形:生活需人 24小時照顧。㈡無經濟活動及社會性活動能力等語,有壢新 102 年12月6 日壢新醫字第B11Z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精神 鑑定報告書1 件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相對人因精神障礙已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準此,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乙節,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次查,就本件適宜由何人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部分,經本院囑請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對兩造及關係人 進行訪視,該社會工作師公會於102 年9 月16日以桃姚字第 102425號函所附之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記載略以 (見本院卷第17至第20頁):㈠聲請監護宣告之原因:相對 人領有重度肢體障礙身障手冊,因腦中風致臥床,需仰賴他 人照顧。聲請人表示,因相對人無行為能力、無法自理個人 事務,故提出本案之聲請。㈡受照顧情況:相對人無自謀生 活與自我照顧之能力,完全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事項,大小便 無法控制,需仰賴他人照顧。相對人現居祐民醫院呼吸照顧 病房,病房為開放式空間,採光明亮,設備齊全,整體環境 無明顯髒污與異味。㈢實際照顧者及負擔照護費用者:相對 人原與配偶羅秀香住台東,因配偶住院後,聲請人不放心 讓相對人獨居才將相對人接回桃園同住,但聲請人與關係人 因有工作無法全日照顧相對人,而相對人又不願意外出、終 日關在家中,聲請人與相對人商量後,決定讓相對人至八德 榮民之家居住,但入住不久後,相對人即因腦中風而送至桃 園榮民醫院住院治療,一星期後即100 年11月21日轉至中壢 祐民醫院呼吸照顧病房安置迄今,每月安置照護費用為新台 幣8 千元,此費用是以相對人個人退休俸支付。㈣建議:本 案之聲請人馮長壽為相對人之次子,關係人鄭貴珠為相對人



之次媳。相對人於100 年11月21日起入住祐民醫院呼吸照顧 病房迄今,由病房內護理人員提供相對人所需之日常生活事 項與醫療照顧,聲請人主要處理相對人個人事務、照顧事宜 ,而每月安置照顧費用是以相對人個人之退休俸支付,如不 足時再由聲請人補貼。經訪視馮長壽具有擔任監護人意願、 鄭貴珠女士亦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意願;綜合評估 相對人的受照顧狀況、聲請人與關係人的陳述均未見明顯不 適任之消極原因,惟仍請鈞院以相對人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 相關事證後予以綜合裁量之。
五、綜合上情,審酌聲請人馮長壽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之馮 應芳之次子,具有監護意願,且平日即由聲請人馮長壽主責 照顧、處理事務,而相對人目前之受照顧狀況亦屬良好,堪 認對相對人應會有最妥善之照顧,故如由聲請人馮長壽擔任 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此較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 上揭規定選定聲請人馮長壽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 護人。至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本院考量關係人鄭 貴珠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意願,且為相對人馮應 芳之次媳,現為協助照顧相對人之人;是以,由關係人鄭貴 珠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衡情當可善盡監督相對人財產狀況之 責,並得保障相對人之財產受到妥適處理,是由關係人鄭貴 珠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屬適當,爰依前揭規定,指 定關係人鄭貴珠為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監護開始 時,聲請人應與關係人鄭貴珠於2 個月內開具相對人之財產 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8 條第1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 附 件 注 意 事 項
一、監護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確定證明書」後二個月內,會 同本院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二個月內開 具財產清冊(開具方法請見下「二、」之說明),向本院 陳報。
二、開具財產清冊方法




1.請至財政部國稅局申請「受監護宣告人」最近一年度之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如受監護宣告人有不動產(土地或房屋),請至地政事 務所申請其全部土地、房屋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簿謄 本。
3.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 (1)陳報狀、(2)財產清冊 4.請將上開 1. 2. 3. 等全部文件郵寄至本院 ★信封註明:桃園縣中壢市○○路0段0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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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狀
相關案號:
陳報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姓名 住
電話: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姓名 住
電話:
為陳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事
受監護宣告人已經貴院以○○年度監宣字第○○號事件為監 護宣告,茲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民法第1099條之規定,開具 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向鈞院陳報。
謹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監護人(簽名):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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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清冊
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如下:
(註:以下如「無」者,請填「無」)
一、動產部分:
(一)汽車(牌照號碼)____共__輛
(二)機車(牌照號碼)________共__輛(三)現金(新台幣)________________元(四)現金(外幣)_________________元(五)股票(名稱/股數)_______________(六)基金(名稱/價值) ______________元



(七)其他(品名/價值)_____________元二、不動產部分
(一)土地 筆(請附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建物 筆(請附建物登記簿謄本)。
三、受監護宣告人 對他人之債權
債務人姓名、地址、及債務數額
(一)姓名: 債務數額:
地址:
(二)姓名: 債務數額:
地址:
(如不足填載請自列附頁)
四、受監護宣告人 積欠他人之負債
債權人姓名、地址、及債權數額
(一)姓名: 債權數額:
地址:
(如不足填載請自列附頁)
監護人(簽名):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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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