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80號
TYDV,102,建,80,2013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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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0號
原   告 呂沅錡
被   告 江仁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林文慧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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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