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財管字,102年度,5號
TYDV,102,司財管,5,201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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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財管字第5 號
聲 請 人 鄭昭顯
代 理 人 張晶瑩律師
      唐永洪律師
代 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呂理胡律師
失 蹤 人 馮森子  失蹤前最後住所:新竹州中壢郡觀音庄
關 係 人 馮堯孟
關 係 人
即受選任人 馮堯兆
      馮堯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馮森子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選任馮堯兆馮堯珍為失蹤人馮森子(女,馮子聲之五女,失蹤前住所:新竹州中壢郡觀音庄新坡字新坡345 番地)之財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失蹤人馮森子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 訟事件法之規定。」;「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 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 女。四、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五、家長。不能依前項規 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選任財產管理人。」民法第10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43 條第 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 後住所或居所,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 臺抗字第32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桃園縣觀音鄉○○段0000號地 號土地所有權人,第三人馮乾桃無正當理由於上揭土地上建 築房屋,現由鈞院100 年度訴字第160 號審理中。馮乾桃已 於民國50年間死亡,其繼承人之一馮森子失蹤,聲請人為利 害關係人,爰依法聲請選任失蹤人馮森子之財產管理人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馮乾桃戶籍謄本 、馮乾桃繼承系統表、馮森子戶籍謄本、桃園縣觀音鄉戶政 事務所函文、鈞院100 年度訴字第160 號公務電話紀錄等件 影本為證。而本院復依職權調查失蹤人馮森子歷來之戶籍資 料、入出境與勞健保投保記錄、失蹤人口協尋紀錄,以及有 無相對人之繼承人或債權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陳報遺產



清冊或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該調查結果均查無失蹤人馮森子 之行蹤資料,而本院亦無受理相對人之繼承人或債權人聲請 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選任遺產管理人等案件,此有衛 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2 年9 月17日健保桃字第000000 0000號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2 年9 月18日移署資處 娟字第0000000000號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02 年 9 月17日園警分外字0000000000號函、勞工保險局102 年9 月27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 列表等件附卷可稽。又經失蹤人馮森子之胞兄馮堯珍、馮堯 兆亦表示不知其行蹤,詳見本院102 年12月5 日訊問筆錄及 102 年12月13日電話紀錄,在卷可參。另本院職權函詢戶政 事務所,有關馮森子之存歿、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家長 等戶籍資料,均查無有尚生存健在之法定失蹤人財產管理人 ,此有桃園縣觀音鄉戶政事務所102 年8 月22日桃觀戶字第 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綜上,現無 以獲悉馮森子之行蹤,足徵失蹤人馮森子目前行蹤不明,且 無法定財產管理人等情為真,洵堪予認。
四、綜上,失蹤人馮森子現既行方不明,復查無其他事證可證其 業已亡歿,以及失蹤人馮森子有任何其他家事事件法第143 條第1 項所定順序之財產管理人,而有選任其財產管理人之 必要。是以,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失蹤人馮森 子之財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末衡 以馮堯珍馮堯兆為失蹤人馮森子之胞兄,對於馮森子之財 產應較為瞭解熟悉,渠等亦到庭表示同意任本件失蹤人財產 管理人(詳見本院102 年12月5 日訊問筆錄),堪認當可秉 其職責保障失蹤人馮森子之權益。從而,本院認為由馮堯珍馮堯兆二人共同擔任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乃屬妥適,爰 選任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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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