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徐承靖
聲 請 人 徐典聖
聲 請 人 徐雅俊
聲 請 人 徐惇華
聲 請 人 徐淑媛
聲 請 人 徐英機
相 對 人 明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陳采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 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 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 項、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本案訴訟,其第一審訴訟係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75號審理在案,依前揭 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顯屬有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