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8931號
TYDV,102,司票,8931,2013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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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8931號
聲 請 人 趙殿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鄧旋利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2 年1 月23 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68,0 00元,到期日102 年7 月23日,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未獲清 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張鄧旋利非發票人,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 ,聲請人對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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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