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8690號
聲 請 人 劉瑋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薛豐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記載之本票TH0000000 號之發票日與本票不符,
請更正附表。
二、經核聲請狀記載之利息起算日竟於提示日(民國102 年11月
26日)之前,請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
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