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778號
債 權 人 李振輝
債 務 人 ESPIN JONATHAN ERANGAN(強納生)
債 務 人 CORDOVA ARNULFO EUSTAQUIO(阿努佛)
債 務 人 FORCADELA SENEN AYAPANA(西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