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096號債 權 人 吳貴意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玉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件是否請求票款,如是,請提出全 部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並自退票日起算利息,如否,請釋明利 息自附表所載利息算日之依據,否則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算。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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