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096號
TYDV,102,司促,31096,2013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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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096號
債 權 人 吳貴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玉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件是否請求票款,如是,請提出全
  部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並自退票日起算利息,如否,請釋明利
  息自附表所載利息算日之依據,否則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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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