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1095號
TYDV,102,司促,31095,201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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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1095號
債 權 人 吳貴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貴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退票
           日後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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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