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0967號
TYDV,102,司促,30967,2013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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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0967號
債 權 人 鴻典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王寶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環球住宅股份有限公司藍彬藍東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台灣環球住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
   地址。
 二、依聲請狀所表明之請求原因事實,係與債務人台灣環球住
   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契約關係,請表明本件得對債務人藍
   彬、藍東順請求給付之法律上依據為何?(若無法表明依
   據,請撤回對藍彬等二人之聲請)
 三、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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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環球住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