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0967號
債 權 人 鴻典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王寶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環球住宅股份有限公司、藍彬、藍東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台灣環球住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
地址。
二、依聲請狀所表明之請求原因事實,係與債務人台灣環球住
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契約關係,請表明本件得對債務人藍
彬、藍東順請求給付之法律上依據為何?(若無法表明依
據,請撤回對藍彬等二人之聲請)
三、表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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