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443號債 權 人 黃林秀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林阿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明確之請求本金及利息計算方式。 二、本件借款是否有約定清償日?如有,利 息應自清償日後起算,否則請改以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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