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9443號
TYDV,102,司促,29443,201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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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9443號
債 權 人 黃林秀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林阿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明確之請求本金及利息計算方式。
         二、本件借款是否有約定清償日?如有,利
           息應自清償日後起算,否則請改以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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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