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8122號
TYDV,102,司促,28122,2013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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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8122號
債 權 人 邱世緯
債 務 人 陳恒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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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