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 告 程洪娟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被 告 國軍桃園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宏滿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茵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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