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2年度,7號
TYDV,102,勞訴,7,2013123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程洪娟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被   告 國軍桃園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宏滿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茵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