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962號
TYDV,101,訴,962,201312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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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62號
反訴原告  梁繁珍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反訴被告  江林玉霞
      彭秀月
      江昆霖
      曾建興
      趙秋華
      許長義恩
      林佩瑩
      蕭玉鳳
上列反訴原告提起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
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
,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
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
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438 元(計算式:【《4.35平方公
尺7,040 元/平方公尺〈桃園縣大溪鎮○○段000 地號土地申
報地價〉》+《0.37平方公尺16,666 元 /平方公尺〈桃園縣
大溪鎮○○段000 地號土地申報地價〉》】×10%×15年+【《
2.87平方公尺7,040 元/平方公尺〈桃園縣大溪鎮○○段000
地號土地申報地價〉》+《4.35平方公尺16,390元/平方公尺
〈桃園縣大溪鎮○○段000 地號土地申報地價〉》】×10%×15
年,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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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