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20號
原 告 羅秉坤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被 告 謝文達
彭勝鳳
彭成錦
彭成惟
訴訟代理人 古伍英
彭家竑
魏秀有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彭勝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整在現場履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茵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