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620號
TYDV,101,訴,620,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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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20號
原   告 羅秉坤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被   告 謝文達
      彭勝鳳
      彭成錦
      彭成惟
訴訟代理人 古伍英
      彭家竑
      魏秀有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彭勝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整在現場履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茵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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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