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830號
TYDM,102,訴,830,2013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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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玉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
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6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玉山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壹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湯玉山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證人劉嘉祥宋昊勳呂建樺呂富 順、王仲軒王仲剛之證述,並有本院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 察譯文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上 開犯行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關於販賣第三 級毒品之次數達8 次之多,考量重罪常伴有高度逃亡之可能 ,一般正常人之合理判斷,可認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 ,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 於民國102 年10月3 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 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被告應自103 年1 月3 日起延長羈 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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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