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5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進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進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進儀因犯過失傷害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亦 定有明文。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 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 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 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 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 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 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 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 定可資參照。至刑法第50條雖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經公布 修正,同年月25日施行,因本件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尚不 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101 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且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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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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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妨害自由 │毀棄損壞 │過失傷害 │
│ │危險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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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有期徒刑2 月,如易│有期徒刑2 月,如易│有期徒刑5 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千元折算1日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千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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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0年9月11日 │100 年10月24日 │100年10月24日 │100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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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100 年度偵│桃園地檢101 年度偵│桃園地檢101 年度偵│桃園地檢101 年度調│
│關年度及案號 │字第28747號 │字第1074號 │字第1074號 │偵字第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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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 案號 │101 年度桃交簡字第│102 年度簡字第33號│102 年度簡字第33號│102 年度交易字第30│
│ 事 │ │2081號 │ │ │3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1年6月28日 │102年3月25日 │102年3月25日 │102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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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 案號 │101 年度桃交簡字第│102 年度簡字第33號│102 年度簡字第33號│102 年度交易字第30│
│ 判 │ │2081號 │ │ │3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1年7月30日 │102年5月6日 │102年5月6日 │102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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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2 年度聲字第209 號裁定定│桃檢102 年度執字第│
│ │應執行有期徒行5月確定。 │134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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