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406號
TYDM,102,聲,4406,2013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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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紹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66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玖伍公克,包裝重零點肆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紹明前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 ,因罹追訴權時效,經聲請人以102 年度偵緝字第1300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 95公克,包裝重0.47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 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三、經查,被告前因持有第一級海洛因毒品案件,經傳訊、拘提 均未到案,並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5年8 月31 日以桃檢惟收緝字第2985號發布通緝,於101 年10月19日追 訴權罹於時效而消滅,並經聲請人以102 年度偵緝字第130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 核閱無誤。而扣案之白粉1 包(淨重0.95公克,包裝重0.47 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有 法務部調查局88年11月3 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 號鑑定通 知書1 份附卷可稽,應堪認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 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又盛 裝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1 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無法析離,故應均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 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良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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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