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352號
TYDM,102,聲,4352,201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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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誌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8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誌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徐誌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21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7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易字第145 號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 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92 號、101 年度審 易字第17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3 月、7 月確定,嗣 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0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並與上開有期徒刑7 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民國10 1 年8 月1 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 監執行中,嗣於102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 年11月29日以法授 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 3 年5 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6日, 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 年4 月17日,聲請人聲請於受 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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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