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曾一山
受 刑 人 曾一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02年執聲沒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一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一山因受刑人曾一峯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118條、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 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刑事 保證金收據在卷可佐;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於 102 年10月25日到案,經聲請人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另具 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 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戶籍資料、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受刑人顯 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良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