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9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祐豎
選任辯護人 張義閏律師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102 年度矚重訴字第7 號),聲
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應發還予陳祐豎。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及支票有時效 性,為滿足聲請人債權不宜繼續扣押;又扣案如附表三之筆 記型電腦存有聲請人兒子照片且不耐潮濕,且上開扣押物均 與本件犯罪事實無關,為此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等語。二、按「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 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前項第1 款之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1 項第2 款、第3 款 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定有明文。次按可為證據或得 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 之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 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是扣押物如非 屬被害人所有,又非得沒收之物,且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 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即應依聲請裁定發還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陳祐豎因涉嫌擄人勒贖等案件,經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對之執行搜索並扣押如 附表所示之物,此有各該執行搜索扣押時之扣押物品目錄表 在卷可稽。聲請人則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 公訴,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矚重訴字7 號案件審理在案,經 查:
(一)扣案票據部分:檢察官起訴時並未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物品列為證據使用,亦未就上開物品聲請宣告沒收。而經 本院審核結果,復認上開物品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並 無關連,上開扣押物品亦非違禁物,又非供犯罪所用或犯 罪預備之物,且審酌扣押之票據尚有提示行使權利之問題 。綜此,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無留存之必要,則參照前 揭規定及說明所示,本件聲請人聲請發還上揭扣押物,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扣案之筆記型電腦部分:至上開扣押如附表三所示之筆記 型電腦係聲請人陳祐豎家中扣得,其內可能記錄與本案相 關之資料等情,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02 年12月 4 德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102 年11月26日桃檢秋吳102 蒞14331 字099413號函在 卷可查(見聲字卷第15、18頁),是上開扣押物仍有可能 供日後認定聲請人犯罪所需,與本案尚存有相當程度之關 聯性,而屬可為證據之物,本院衡酌審理程序進行之程度 、事證調查之必要性,且本案尚未經終局判決確定,既難 排除首揭扣押物與該案之關聯性,自有繼續扣押留存用供 認定聲請人或其他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有無之必要,為日後 審理需要及保全將來執行之可能,尚難先行裁定發還,應 俟案經確定後,由執行檢察官依法處理為宜。綜上,本件 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品,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317 條前 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一:支票部分
┌──┬────┬───┬────┬──────┬──────┬─────┐
│編號│發票人 │付款行│支票帳戶│票號 │發票日 │票面額 │
│ │欄印文 │ │戶名 │ │ │(新臺幣) │
├──┼────┼───┼────┼──────┼──────┼─────┤
│ 1 │翔盈多媒│彰化商│翔盈多媒│HN0000000 │100年12月7日│7萬5,000元│
│ │體企業有│業銀行│體企業有│ │ │ │
│ │限公司;│林口分│限公司 │ │ │ │
│ │連慶宏 │行 │ │ │ │ │
├──┼────┼───┼────┼──────┼──────┼─────┤
│ 2 │翔盈多媒│彰化商│翔盈多媒│HN0000000 │100年12月22 │7萬5,000元│
│ │體企業有│業銀行│體企業有│ │日 │ │
│ │限公司;│林口分│限公司 │ │ │ │
│ │連慶宏 │行 │ │ │ │ │
├──┼────┼───┼────┼──────┼──────┼─────┤
│ 3 │弘鼎盛企│彰化商│弘鼎盛企│GN0000000 │100年9月18日│7萬元 │
│ │業有限公│業銀行│業有限公│ │ │ │
│ │司; │復興分│司 │ │ │ │
│ │戴興嘉 │行 │ │ │ │ │
├──┼────┼───┼────┼──────┼──────┼─────┤
│ 4 │葳泓國際│台北富│葳泓國際│CT0000000 │100年12月14 │100萬元 │
│ │有限公司│邦銀行│有限公司│ │日 │ │
│ │;林博治│城東分│ │ │ │ │
│ │ │行 │ │ │ │ │
├──┼────┼───┼────┼──────┼──────┼─────┤
│ 5 │東方華藝│華泰商│東方華藝│AB0000000 │101年1月16日│100萬元 │
│ │股份有限│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新店分│公司 │ │ │ │
│ │劉啟瑞 │行 │ │ │ │ │
├──┼────┼───┼────┼──────┼──────┼─────┤
│ 6 │和岑科技│台中商│和岑科技│SGA0000000 │100年9月13日│8萬元 │
│ │有限公司│業銀行│有限公司│ │ │ │
│ │;林文瑛│神岡分│ │ │ │ │
│ │ │行 │ │ │ │ │
├──┼────┼───┼────┼──────┼──────┼─────┤
│ 7 │御軒國際│聯邦商│御軒國際│UA0000000 │102年4月5日 │15萬元 │
│ │有限公司│業銀行│有限公司│ │ │ │
│ │;劉家豪│大竹分│ │ │ │ │
│ │ │行 │ │ │ │ │
├──┼────┼───┼────┼──────┼──────┼─────┤
│ 8 │王秋香 │蘆洲市│王秋香 │FA0000000 │102年3月30日│20萬元 │
│ │ │農會成│ │ │ │ │
│ │ │功分部│ │ │ │ │
├──┼────┼───┼────┼──────┼──────┼─────┤
│ 9 │董希芸 │遠東國│董希芸 │CD0000000 │100年9月2日 │30萬元 │
│ │ │際商業│ │ │ │ │
│ │ │銀行台│ │ │ │ │
│ │ │北忠孝│ │ │ │ │
│ │ │分行 │ │ │ │ │
└──┴────┴───┴────┴──────┴──────┴─────┘
附表二:本票部分
┌──┬────┬──────┬───────┬──────┬──────┐
│編號│發票人 │票號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新 │
│ │ │ │ │ │臺幣) │
├──┼────┼──────┼───────┼──────┼──────┤
│ 1 │龍世騰 │NO280079 │100年10月25日 │未填載 │200萬元 │
├──┼────┼──────┼───────┼──────┼──────┤
│ 2 │李志信 │TH0000000 │102年1月30日 │102年3月31日│200萬元 │
├──┼────┼──────┼───────┼──────┼──────┤
│ 3 │李志信 │TH0000000 │102年1月30日 │102年4月30日│250萬元 │
├──┼────┼──────┼───────┼──────┼──────┤
│ 4 │李志信 │TH0000000 │102年1月30日 │102年5月30日│100萬元 │
├──┼────┼──────┼───────┼──────┼──────┤
│ 5 │莊書豪 │NO730579 │未填載 │未填載 │400萬元 │
├──┼────┼──────┼───────┼──────┼──────┤
│ 6 │莊書豪 │NO730582 │未填載 │未填載 │400萬元 │
└──┴────┴──────┴───────┴──────┴──────┘
附表三
┌──┬───────────┬───┬───┐
│編號│ 品名 │ 數量 │ 單位 │
├──┼───────────┼───┼───┤
│ 1 │ 筆記型電腦 │ 1 │ 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