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矚重訴更字,102年度,1號
TYDM,102,矚重訴更,1,20131212,1

1/2頁 下一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矚重訴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國寧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被   告 黃龍德
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
被   告 葛建成
選任辯護人 楊雪貞律師
被   告 楊爵源
選任辯護人 趙立偉律師
      劉楷律師
      林明信律師
被   告 李芳年
      葉敏南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磺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
度偵字第8564號、第9473號、第10964 號、第13273 號、第1636
8 號、第16780 號、第19010 號),暨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
第1122號、101 年度偵字第71號),前經本院於102 年2 月4 日
以100 年度矚重訴字第6 號、101 年度矚訴字第29號、101 年度
矚訴字第36號判決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更審(102 年度
矚上重訴字第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邵國寧被訴部分管轄錯誤,應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黃龍德被訴部分管轄錯誤,應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葛建成被訴部分管轄錯誤,應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楊爵源被訴部分管轄錯誤,應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李芳年被訴部分管轄錯誤,應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葉敏南被訴部分管轄錯誤,應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暨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邵國寧曾擔任衛生署彰化醫 院(下稱彰化醫院)、衛生署臺中醫院(下稱臺中醫院)院 長,被告黃龍德係衛生署嘉義醫院(下稱嘉義醫院)院長, 被告李明杰係衛生署澎湖醫院(下稱澎湖醫院)院長,負責 綜理各該醫院院務,對於各該醫院所需藥品、材料、物品、 醫療器材之請購、招標比價、議價、驗收,報上級機關及審 計機關財物收支、決算、會計報告、預算執行有關案件等事



項具核定權;被告李文琳係基隆醫院骨科主任,被告楊爵源 係基隆醫院小兒科主任,被告李芳年係基隆醫院急診室主任 、被告葉敏南係新竹醫院骨科主治醫師,被告陳昭安前衛生 署彰化醫院(下稱彰化醫院)放射科主任,被告葛建成係嘉 義醫院心臟科主治醫師,綜理各該科之業務,對於各該醫院 所需藥品、材料、物品、醫療器材之請購、招標比價、議價 、驗收,報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財物收支、決算、會計報告 、預算執行有關案件等事項具擬辦或審核權,上開院長及各 科主任均係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各單位財務及勞務採購等公 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
二、被告曾憲群係京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鑽公司)及全 氧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全氧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 楊里生毫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毫克公司)之實際負 責人,被告陶宗豪正興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正興公司)實 際負責人,被告鄭力銘東河儀器有限公司(下稱東河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謝來發係宏達化學原料儀器有限公司 (下稱宏達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余庶平係葛律達有限公 司(下稱葛律達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林洽權係宜德醫材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德公司)、華鵲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華鵲公司)及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下稱德全立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蘇寶心係其配偶,並擔任德全立之 登記負責人,被告林弘銘係其胞弟,並擔任華鵲公司之登記 負責人,被告郭秀東創世達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創世達公 司)之負責人、被告賴榮錦淩宇有限公司(下稱淩宇公司 )之負責人,被告葉彥奇康世博有限公司(下稱康世博公 司)之負責人,實際上郭秀東賴榮錦係合夥人,共同經營 創世達公司、淩宇公司及康世博公司,而被告葉彥奇係淩宇 公司之業務人員,被告康硯農係康信有限公司(下稱康信公 司)負責人,被告邱國棠力憬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力憬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以上人員均係國內醫療器材之買賣業者 (以上被告均由本院另行審結)。
三、緣衛生署為增進所屬醫院營運成效,提昇醫療服務品質,制 訂「行政院衛生署醫院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設置醫管會 ,負責:(1)署立醫院體制改革及多元化經營之規劃、推 動事項、(2)署立醫院整體資訊之規劃、推動事項、(3) 署立醫院營運成效之督導、策進及其相關研究發展事項、( 4)署立醫院醫療業務、服務品質及人員教育之督導事項、 (5)署立醫院藥品、衛材之聯合供應及存量管制之督導事 項、(6)其他有關署立醫院營運之督導事項。此外,依據 醫管會所負責之業務內容,醫院所辦理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及委外案件查核管理、醫療儀器設備採購及使用之督導 、統籌款提撥運用、醫療儀器設備採購、使用之督導、醫院 管理發展費用案件核辦等多項業務皆係由醫管會負責。另依 據衛生署所轄各醫院之辦事細則第2條之規定,各院院長對 於院內事務有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之權責,而署立 醫院及所轄醫院人員,對於院內物品及工程等依政府採購法 辦理採購作業程序時,依據衛生署及各院所擬之採購作業程 序書,均先由各科室人員(如護理人員、麻醉師、放射科人 員、主治醫師、各科室主任等)提出合作案、租賃案或購買 案之採購需求後,需逐級呈送各院之醫療裝(設)備審查委 員會(下稱裝審會)審核,而各院院長或副院長又為裝審會 之召集人,並由院長指派副院長及相關科室人員擔任裝審會 委員,使用單位所提出之採購需求經由裝審會審核完畢後, 尚須經院長核可後,始可交由總務及行政單位上網辦理招標 事宜;故院長對於院內採購案件及預算除有核定權,另對於 動支院內標餘款亦有核定權,同樣需經院長同意後始可辦理 採購,此外各院院長對於相關採購案需聘採購評選委員時, 亦有圈選採購評選委員名單之權力;衛生署所屬醫院所辦理 之財物採購金額達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以上及勞務採 購達1,000萬元以上者,即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開標 時須報請醫管會監辦,決標及驗收後須報醫管會核准。詎被 告等人竟利用院內辦理採購之機會,事先將採購標案訊息透 露給前開廠商知悉外,或由該等廠商向前開院長或科室主任 等醫事人員關說,遊說渠等申購相關醫療器材。上開醫事人 員固就各該醫療業務學有專精,惟因與上述二之廠商有合作 經驗,且上述廠商亦透過給予一定比例金額之回扣作為賄賂 ,對醫療儀器設備之規格、市場行情、成本分析、效益分析 等專業事項,則大多倚靠其所熟識之醫療儀器廠商人員代勞 ,再以該等廠商所提供之產品規格等資料,於作為提出採購 需求辦理採購之招標規格及效益之依據,以護航前開廠商為 內定得標廠商,蓋其他醫療儀器廠商比較採購公告之儀器規 格內容,知悉公告規格內容與本身儀器不同者,大多知難而 退,而內定得標廠商再輔以圍標或借牌方法,確保得標,並 於採購前事先期約、交付賄賂(或回扣),提出採購需求之 醫事人員於驗收時,須負責通過驗收,再於驗收、付款或廠 商所承作之標案利潤回收後,將賄賂(或回扣)交付予上開 醫事人員,以此方式相互為利,各取所需,而為下列行為:(一)被告邵國寧之部分
1、彰化醫院院長被告邵國寧因與宜德公司負責人林洽權認識 ,96 年間被告邵國寧有意引進64切電腦斷層儀器,遂主



動透過院內秘書及放射科人員和剛得標臺大醫院雲林分院 64切電腦斷層掃瞄儀採購案之宜德公司負責人林洽權聯繫 ,希望能與林洽權商談該標案之合作事宜,林洽權遂親自 前往彰化醫院院長室找被告邵國寧,被告邵國寧除和林洽 權商量承作該標案之意願及內容外,亦基於關於職務上行 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要求林洽權於順利得標該標案後必須 給予賄賂,林洽權為順利獲取該標案,遂當場與被告邵國 寧期約於順利得標後,將從該標案的每月營收中提撥約10 %比例之現金,作為感謝被告邵國寧護航之對價。又林洽 權表示對於建置64切電腦斷層儀器相關設備時,宜德公司 需先支付大筆成本購買設備及架設相關器材,因而無法於 承攬標案一開始便支付賄賂予被告邵國寧,須待成本漸漸 回收後,始有餘力支付賄賂,經被告邵國寧同意後,被告 邵國寧遂請林洽權提供宜德公司所代理的美國奇異公司產 品規格及評估報告供放射科人員制訂該標案之規格,且被 告邵國寧對於評選委員具有圈選決定之權力,此舉有利於 宜德公司成為內定得標廠商,被告邵國寧並指示總務室及 秘書進行繼續公開招標及評選會議的作業流程,該標案最 後遂決定以限制性招標的方式辦理。該標案並於96年8月1 日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公開招標「64切電腦斷層掃描儀(案 號:CHH960629)」(財物類)採購案,宜德公司因已成 為被告邵國寧屬意的內定得標廠商,該標案於96年9月11 日開標時,宜德公司果然順利得標。宜德公司雖在被告邵 國寧的護航下順利得標該標案,惟時任放射科主任的被告 陳昭安因無收到林洽權所給予之賄賂,被告陳昭安遂以留 下舊有之電腦斷層掃瞄儀繼續使用為藉口,藉此妨礙宜德 公司裝設新電腦斷層儀器,並刻意刁難宜德公司之驗收程 序,讓宜德公司所得標的64切電腦斷層掃描儀無法通過驗 收而正常營運,林洽權苦於遭被告陳昭安之刁難,遂將該 狀況向被告邵國寧反應,希望被告邵國寧可以從中協助, 被告邵國寧因已與林洽權事先期約收取賄賂,除從中幫忙 向被告陳昭安施壓外,另要求林洽權雙管齊下給予被告陳 昭安賄賂,林洽權遂於97年農曆過年前夕,得知被告陳昭 安至臺北福華大飯店住宿時,從住家拿取賄賂20萬元裝入 紙袋中,並主動打電話給被告陳昭安約在臺北福華大飯店 見面,林洽權在臺北福華大飯店大廳中,將裝有20萬元現 金的紙袋交給被告陳昭安,並向被告陳昭安表示該筆款項 是希望被告陳昭安能將舊型電腦斷層掃瞄儀拆除搬遷,好 讓宜德公司新型之64切電腦斷層掃瞄儀可以儘速裝設完成 並順利通過驗收,被告陳昭安竟基於關於職務上行為收受



賄賂之犯意,將賄賂20萬元收下,並同意林洽權之要求。 被告陳昭安旋協請廠商將舊型電腦斷層掃瞄儀拆除搬遷, 宜德公司遂於97年2、3月間順利完成驗收。該標案完成驗 收後,直到98年7月以後宜德公司始從該「64切電腦斷層 掃瞄儀合作案」中獲利,林洽權遂依照先前與被告邵國寧 期約的內容,從宜德公司承作的「64切電腦斷層掃瞄儀」 合作案每月營收中,提撥大約10%之比例作為給予被告邵 國寧的賄款,林洽權於每2個月結算需給付予被告邵國寧 的賄賂金額後,俟被告邵國寧於星期六返回臺北市住家時 ,從家中拿取現金裝入紙袋內,親自前往被告邵國寧住家 大廳與被告邵國寧會面,並將裝有現金之紙袋當面交付予 被告邵國寧並告知該筆賄賂係感謝被告邵國寧護航宜德公 司順利得標彰化醫院「64切電腦斷層掃瞄儀」採購案之對 價,同時亦告知被告邵國寧該筆款項係為某個月份之營收 ,林洽權針對該標案分別於98年12月5日交付43萬元(針 對7、8、9月之營收)、99年1月2日交付22萬1,100元、99 年3 月6日交付20萬4,000元、99年5月8日交付15萬元、99 年7 月11日交付16萬元、99年10月3日交付10萬元、99年 11月20日交付10萬元,共計136萬5100元的賄款予被告邵 國寧,作為感謝邵國寧護航得標之對價。
2、彰化醫院於97年3月4日公開招標「數位式乳房攝影系統租 用案(案號:CHH970314)」(財物類)採購案,該標案 於上網公告前,林洽權從院放射科人員獲悉院內有意進行 該採購案後,即主動與院長即被告邵國寧接洽,被告邵國 寧向林洽權表示愛格發公司也有意投標該標案,被告邵國 寧竟基於關於職務上行為收取賄賂之犯意,向林洽權要求 若宜德公司有意承作該標案,需於得標後,同樣支付該標 案得標金額10%之賄賂,作為被告邵國寧協助護航得標之 對價,渠會護航宜德公司為內定得標廠商,林洽權與邵國 寧取得共識後,被告邵國寧就指示林洽權要宜德公司人員 將產品的規格文件拿給放射科主任陳昭安製作投標的文件 ,惟陳昭安不全以宜德公司所提供的奇異公司產品規格製 作標案規格文件,同時參考愛格發公司代理的「HOLOGIC 」公司數位式乳房攝影系統規格一併製作招標規格文件, 惟因被告邵國寧業已允諾林洽權會將該案讓宜德公司承作 ,故該標案於97年3月25日第2次開標時,陳昭安在被告邵 國寧施壓下,於審查標案時將愛格發公司列為資格不符, 宜德公司遂以1,641萬6,000元順利得標;該標案於97年5 、6月間驗收完成後,林洽權依照被告邵國寧的要求,將 得標金額扣除5%的稅捐後提撥10%之款項作為被告邵國



寧的賄款,林洽權並分2次交付賄賂予被告邵國寧,每次 金額為78萬1700元,共計156萬3400元,林洽權同樣從家 中領取現金裝入紙袋內,前往被告邵國寧的住處,於被告 邵國寧住處大廳內,將裝有賄賂的紙袋親自交給邵國寧, 並向被告邵國寧表示該賄賂係作為感謝渠護航得標「數位 式乳房攝影系統租用案」,被告邵國寧知其來意,將上開 賄賂如數收受。
3、被告邵國寧於98年底至臺中醫院擔任院長,臺中醫院於99 年7月13日公開招標「數位彩色心臟超音波1組(案號: CZ0000000000)」(財物類)採購案前,林洽權因得知 臺中醫院心臟科準備提出採購需求,且將來使用該心臟超 音波機器之主治醫師鄭文君係從中國醫藥大學轉任至臺中 醫院,且慣用美國奇異公司的產品,林洽權親自前往院長 室找被告邵國寧洽談該標案,希望被告邵國寧可以協助幫 忙,被告邵國寧基於關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向 林洽權表示該標案另有一家代理飛利浦產品的廠商也想爭 取,以此要求若宜德公司有意承攬該案,必須將給被告邵 國寧之賄賂金額比例從一般市場行情慣例10%提高為15% ,被告邵國寧並表示會讓宜德公司承作該標案,並在原則 上尊重使用單位的意見,林洽權遂與被告邵國寧期約交付 15 %之賄賂比例後,林洽權便將宜德公司代理的美國奇 異公司心臟超音波產品規格提供給心臟科主任朱永譁,朱 永譁再將宜德公司的產品規格提供給主治醫師鄭文君製作 該標案的招標規格,該標案於第3次開標時,果然由宜德 公司以平底價金額436萬1,000元順利得標,林洽權於該標 案得標並驗收完成後,從得標金額扣除5%稅金後核算一 筆整數60萬元作為感謝被告邵國寧的賄賂(得標價436萬 1,000 元扣除5%稅金為415萬333元,415萬333元*15%= 62萬3,000元),並於100年1月2日左右親自從家中保險箱 領取60萬元,作為賄賂裝入紙袋中,獨自1人前往臺北市 北投區之被告邵國寧住處,並在被告邵國寧住處社區一樓 的大廳中,將該筆60萬元賄賂交給被告邵國寧,作為感謝 被告邵國寧護航宜德公司得標之對價,被告邵國寧知其來 意,遂將該60萬元賄賂收受。
4、彰化醫院於97年11月28日公開招標「高頻胸壁震盪式呼吸 清潔照護系統乙組(案號:CHH971203—3)」(財物類) 採購案,該標案於提出採購需求前,郭秀東先找被告邵國 寧介紹該儀器並商談採購事宜,被告邵國寧表示此類儀器 是由護理人員在使用,並要郭秀東直接找護理長評估是否 需要購買,被告邵國寧另指示外科加護病房主任邱正迪



購相關儀器以充實病房設施,經被告邵國寧的首肯後,郭 秀東親自前往彰化醫院病房護理長辦公室找護理長張瑩慧 介紹該儀器之功能,並安排原廠駐區業務介紹安排試用儀 器,郭秀東除親自與張瑩慧確認配件數量,並委由原廠業 務代表將規格等資料送予彰化醫院辦理標案,張瑩慧等護 理人員認為該儀器可以減少護理人員照顧病患之人力耗損 ,且較舊型的好用後,便找時任外科加護病房主任邱正迪 討論,並將相關規格資料交由邱正迪提出採購需求,後郭 秀東便以創世達公司名義參標,又因為該儀器於當時並無 同類性質產品可競爭,故該標案於97年12月3日開標時, 創世達公司果然以平底價金額79萬5,000元順利得標,郭 秀東雖未於事前和被告邵國寧議定賄賂金額比例,因郭秀 東與被告邵國寧熟識,知悉被告邵國寧收取的賄賂比例約 為15%,被告郭秀東於得標後,復依據得標金額扣掉5%稅 金後核算15%之賄賂,共11萬3,500元之賄賂予被告邵國 寧,作為答謝被告邵國寧護航創世達公司得標之對價。郭 秀東準備支付該筆賄款與被告邵國寧前,因逢黃焜璋升任 醫管會執行長一職,被告邵國寧為送禮予黃焜璋祝賀升官 ,便請郭秀東提供建議,郭秀東便建議被告邵國寧購買琉 璃禮品,並由與黃焜璋熟識的郭秀東代為轉贈黃焜璋,郭 秀東遂替被告邵國寧至臺北市新光三越百貨公司信義店的 琉園購買價值4萬7800元品名為「愉悅共進」(雙魚造型 )之琉璃送給黃焜璋黃焜璋並將該禮品放置於家中小客 廳內;過數月之後,被告邵國寧又請郭秀東幫忙添購黃焜 璋之生日禮物,被告邵國寧再度接受郭秀東之建議購買琉 璃禮品贈送給黃焜璋,並由郭秀東代為購買轉送予黃焜璋郭秀東亦至前開店家購買價值7萬3512元品名為「風動 菩提」(觀世音菩薩造型)之琉璃禮品送給黃焜璋,黃焜 璋又將該琉璃禮品放置於家中餐桌旁的展示架上。該2筆 郭秀東代為購買琉璃禮品之費用合計為12萬1312元,因被 告邵國寧並無支付該兩筆費用予郭秀東郭秀東遂等到98 年初前往被告邵國寧位於臺北市石牌住家樓下大廳與被告 邵國寧見面時,向被告邵國寧表示得標之「高頻胸壁震盪 式呼吸清潔照護系統乙組」標案要給予被告邵國寧的賄款 為11萬3500元,惟該筆賄款已經用來抵銷幫被告邵國寧代 購黃焜璋之琉璃禮品費用,郭秀東還將代購琉璃禮品的單 據與被告邵國寧過目,郭秀東並向被告邵國寧表示超過的 款項7812元由渠自行吸收。
5、彰化醫院於98年8月27日及9月24日公開招標「歐倍甦輸液 系統工作站(案號:CHH980907—2)」(財物類)及「麻



醉深度監視器乙台(案號:CHH981006—5)」(財物類) 採購案,郭秀東同樣於該兩項標案提出採購需求前,便先 找被告邵國寧介紹該儀器,並請被告邵國寧建議彰化醫院 購辦此項產品,經被告邵國寧首肯並同意使用標案餘款購 買後,被告邵國寧便請郭秀東直接找麻醉科主任董希正商 談採購事宜。98年初,前開儀器設備之原廠業務代表陳建 宇早已向董希正推薦該產品,董希正雖認為該產品相當好 ,卻因98年並無編列相關採購預算而作罷。直到98年4月 間,郭秀東因已與被告邵國寧洽談過,並由被告邵國寧同 意購買,郭秀東遂會同公司業務吳永吉前往拜訪麻醉科主 任董希正,並暗示將於獲得標案後支付賄款予董希正,惟 當場遭董希正拒絕。董希正與麻醉科主治醫師即被告覃事 台討論後,認為麻醉科確實需要該等儀器設備,便請郭秀 東提供該標案相關規格文件,郭秀東遂請原廠業務協助處 理相關規格資料文件,並由董希正開立標案規格以提出採 購需求。「歐倍甦輸液系統工作站」及「麻醉深度監視器 乙台」採購案分別於98年10月6日及98年10月28日第3次開 標時,果然由淩宇公司分別以平底價金額68萬元及66萬 8,000元接近底價金額(67萬元)順利得標,因郭秀東邵國寧熟識,知悉邵國寧欲收取的賄賂比例約15%,郭秀 東便依據前開兩件標案之得標金額扣掉5%稅金後,分別 核算15%之賄賂計9萬7,000元及9萬6,000元予邵國寧,郭 秀東並於99年初某日,將該兩筆共計19萬3,000元之賄賂 ,裝入信封後再裝入糕餅禮盒中,拿到被告邵國寧位於臺 北市石牌附近住處樓下會客大廳中親自交給被告邵國寧, 作為感謝被告邵國寧同意購辦該兩項儀器設備之對價,被 告邵國寧知其來意後,基於關於職務上行為而收受賄賂之 犯意,自郭秀東處收受上開19萬3,000元之賄款。 6、臺中醫院於99年7月27日公開招標「標靶控制輸液全靜脈 系統1台(CZ0000000000)」(財物類)採購案前,郭秀 東便前往被告邵國寧位於臺北市石牌附近的住家一樓大廳 找被告邵國寧洽談該標案及「ABVS全自動乳房超音波合作 案(案號:HZ0000000000」兩件採購案,經被告邵國寧同 意採購「標靶控制輸液全靜脈系統1台」後,因被告邵國 寧表示對於麻醉科使用之機器不甚了解,遂請郭秀東直接 找麻醉科主治醫師覃事台商談提出採購需求事宜,因覃事 台原來和被告邵國寧同樣係在彰化醫院工作,被告邵國寧 調臺中醫院擔任院長後,覃事台亦至臺中醫院擔任麻醉科 主治醫師,郭秀東遂請原廠業務陳建宇與麻醉科主任覃事 台接洽,並提供產品規格與淩宇公司報價單給覃事台參考



以提出採購需求,覃事台因知悉被告邵國寧屬意該標案由 郭秀東公司承作,遂依據淩宇公司提供之資料來提出採購 需求,該標案於99年8月4日開標後,果然係由郭秀東之淩 宇有限公司以標價40萬元(平底價)得標;決標後因為被 告邵國寧及負責提出採購需求、審查規格標及驗收之人員 覃事台皆需支付賄款,郭秀東遂依據業界支付決標金額扣 除稅金後之10%比例之賄賂慣例,於100年1月30日前往邵 國寧位於臺北市石牌附近住處,將3萬8,000元之賄賂,親 自交付予被告邵國寧,被告邵國寧雖對於「標靶控制輸液 全靜脈系統1台」採購案並無何違背職務之處,仍基於關 於職務上行為收賄之犯意,自郭秀東處收受該3萬8,000元 之賄賂,至於覃事台部分,則由賴榮錦將3萬8,000元交給 業務吳永吉,再由吳永吉親自將3萬8,000元賄賂交付給覃 事台,覃事台基於關於職務上行為收賄之犯意,自吳永吉 處收受該3萬8,000元之賄款。
7、緣臺中醫院於100年1月25日公開招標辦理「ABVS全自動乳 房超音波合作案(CZ0000000000)」採購案,該標案係由 郭秀東與愛樺公司黃振英合作,郭秀東因與被告邵國寧熟 識,遂事先向臺中醫院院長即被告邵國寧及外科主任吳嘉 隆要求開立該採購標案,又因郭秀東認為該標案若是採用 合作案方式進行,將會因為就診人數的不確定性導致廠商 之利潤空間遭到壓縮,遂建議以租賃方式辦理採購。此外 ,因該全自動乳房超音波(ABVS)儀器屬於新型且金額較 高之超音波機器,且規格目前在臺灣係獨一無二郭秀東 遂事先與被告邵國寧期約得標後將給付被告邵國寧200萬 元之賄賂作為對價,郭秀東在得到被告邵國寧之支持後, 便請合作廠商愛樺公司開始著手相關訂貨事宜,郭秀東並 製作一份該租賃案之規格企畫書及財務分析,再以電子郵 件方式寄給愛樺公司黃振英,並由黃振英將該租賃標案的 規格企畫書及財務分析以紙本和電子檔的方式交給吳嘉隆 以提出採購需求,臺中醫院再將該標案以租賃方式進行的 相關計畫送交醫管會審核,惟臺中醫院以租賃案送審時卻 遭到醫管會於99年間成立的委外醫療審議小組質疑,該小 組成員認為應買斷機器並以合作案方式進行較租賃案為宜 ,惟遭醫管會委外醫療審議小組裁定改以合作案方式辦理 採購,郭秀東眼見該標案將採合作案方式辦理,遂向渠熟 識的醫管會執行長黃焜璋關說該標案,黃焜璋遂利用醫管 會執行長之身分,指示委外醫療審議小組不知情之成員林 宗瑋幫忙注意該標案之審查進行,林宗瑋因認為黃焜璋係 醫管會長官,遂向黃焜璋建議只要修改送審的可行性評估



分析報告,委外醫療審議小組就會通過,黃焜璋除將採購 小組審議的狀況告知郭秀東外,還要郭秀東帶相關資料直 接向林宗瑋請教,最後該標案雖然通過採購稽核小組審查 決議讓臺中醫院辦理該標案,惟委外醫療審議小組仍然決 議該標案需以合作案方式辦理採購,郭秀東賴榮錦討論 後認為不合成本,遂決議退出該案之合作而未支付與被告 邵國寧期約之200萬元。
8、追加起訴部分
(1)被告邵國寧於擔任彰化醫院院長期間,辦理「醫療影像擷 取儲存傳輸系統PACS建置」(下稱PACS系統)時,因臺灣 愛格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格發公司)負責人朱旋 武、業務人員朱仁武(為朱旋武之胞弟)透過林建發知悉 彰化醫院將採購前揭系統,在招標公告前,朱旋武、朱仁 武即與林建發一同前往彰化醫院,由朱旋武林建發上樓 至醫院院長室拜訪被告並談妥後,知悉須給付得標金額10 %,於97年1 月3 日自朱旋武之另一家公司良材醫療器材 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帳戶(帳號:0000-0 00-00000-0)內先提領165 萬元預做行賄款項,而於97年 1 月7 日PACS系統採購案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公告辦理招標 ,計有愛格發公司、陽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電腦服 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康世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商之 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飛特股份有限公司6 家廠商參 標,經同年月23日公開評選會議參標廠商資格審查均合格 ,經第2 階段綜合評選結果,愛格發公司為最優勝廠商, 進入議價程序,愛格發公司投標金額1550萬元高於底價, 經2 次減價後,愛格發公司表示願以底價1,387 萬元承作 而決標,嗣於97年1 月26日被告在與朱旋武林建發之餐 敘中,朱旋武從前開自銀行帳戶內領取165 萬元中取出得 標金額10%即138 萬元賄款以手提紙袋包裝,在餐敘中交 予林建發,再由林建發開車載被告邵國寧返回其臺北市北 投區裕民六路住處途中,將裝有賄款之手提紙袋交予被告 邵國寧,並表示:這是PACS的錢等語,被告邵國寧旋即收 受該賄款。
(2)朱旋武朱仁武再透過林建發知悉彰化醫院要辦理「電腦 及數位X 光偵測儀(CR、DR)租用案」之採購案(下稱CR 、DR租用採購案),該採購案於97年2 月15日以限制性招 標方式公告辦理招標,計有愛格發公司、湳開股份有限公 司及富特有限公司3 家廠商參標,於97年3 月5 日下午工 作小組進行初審,參標廠商均合格,於97年3 月6 日上午 評選小組會議結果,愛格發公司被評為最優勝廠商並進入



議價程序,經2 次減價後,愛格發公司表示願依底價2052 萬元承作而決標,原依前開與被告間行賄默契,愛格發公 司之朱旋武朱仁武應給付205 萬元賄款,惟本次得標金 額太低,成本又太高,經朱仁武委由林建發向被告詢問能 否降低賄款,被告同意將賄款金額降至150 萬,而於97年 3 月8 日朱旋武林建發相約在臺北捷運石牌站附近,將 放置手提紙袋之150 萬交予林建發林建發當日將該裝有 150 萬元之手提紙袋攜至被告邵國寧位於臺北市北投區裕 民六路住處1 樓大廳,由被告邵國寧下樓親自領取之,林 建發並告知被告係CR、DR租用採購案的賄款。(二)被告黃龍德葛建成部分
1、嘉義醫院於98年1月9日公開招標「運動心電圖一台(案號 :CHYI980601)」(財物類)採購案,該標案係由心臟科 醫師即被告葛建成提出採購需求,預算金額為160萬元, 院長即被告黃龍德於97年間某日,即該採購案件公開招標 前,基於關於職務上行為收取賄賂之犯意,利用購辦該採 購案之機會,私下詢問被告郭秀東有無該類機器,被告黃 龍德在得知被告郭秀東有代理飛利浦的機器後,便要求被 告郭秀東自行找被告葛建成洽談該標案之內容與規格,並 讓被告郭秀東成為內定得標廠商,藉此從中收取賄賂;被 告郭秀東在獲得被告黃龍德之支持後,遂至嘉義醫院拜訪 承辦該標案之醫師即被告葛建成,被告郭秀東基於就職務 上行為而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並以「運動心電圖機器 若使用有線傳導之方式,容易對病人造成危險」為理由, 向被告葛建成推薦渠公司代理具有無線傳輸功能飛利浦廠 牌之運動心電圖機,並與被告葛建成期約該標案若順利得 標會給予賄款,被告葛建成竟基於關於職務上行為收取賄 賂之犯意,要求被告郭秀東提供該產品之規格及內容,供 其制訂該標案之規格及內容,以確保被告郭秀東得以成為 內定得標廠商,被告郭秀東便以創世達公司名義參標,並 為確保創世達公司可以在該標案第1次開標就順利得標, 遂基於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之不法意圖,除由被 告郭秀東以創世達公司投標外,並徵得冠魁有限公司(下 稱冠魁公司)之負責人被告林永峰之同意,出借冠魁有限 公司證照及公司大小章予郭秀東使用,被告郭秀東於冠魁 公司之標單,以預算金額160萬元為投標金額,不為價格 競爭;再與被告康信公司之被告康硯農協議共同參與投標 ,惟以預算金額160萬元為其投標金額,不為價格競爭, 獲被告康硯農同意,該標案於98年1月22日開標時,因康 信公司及冠魁公司皆未檢附規格文件,至於弘智企業有限



公司因為提供的規格與招標文件之規格不符,因此均遭被 告葛建成判定規格不符而無法進入價格標,創世達公司果 然以同底價金額140萬元順利得標。
2、嘉義醫院又於98年7月6日公開招標購辦「心臟超音波1台 (案號:CHYI980607)」(財物類)採購案,該標案同樣 係心臟科被告葛建成醫師提出需求,被告黃龍德因知悉被 告郭秀東必會於得標後支付賄賂,乃故技重施,基於關於 職務上行為收取賄賂之犯意,詢問被告郭秀東有無心臟超 音波機器,被告郭秀東向被告黃龍德表示渠所經銷之飛利 浦心臟超音波機器係業界最高階機種後,被告黃龍德再次 指示郭秀東自行拜會該標案承辦醫師葛建成洽談細節,雖 心臟科其他醫師已屬意其他公司心臟超音波機器,惟被告 郭秀東為順利獲取該標案,基於關於職務上行為期約、交 付賄賂之犯意,除遊說及推薦被告葛建成渠所經銷之機種 係最高階的,並多次前往嘉義醫院與被告葛建成討論規格 內容,並與被告葛建成期約於該標案順利得標後支付賄款 ,被告郭秀東為確保該標案得以順利得標,除以創世達公 司名義參標外,並向愛樺公司及冠魁公司借牌陪標,後嘉 義醫院於98年8月4日開標時,負責審標之葛建成原欲讓參 標的另一家廠商台灣達孚股份有限公司通過規格標之審查 ,惟因愛樺公司業務抗議台灣達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一項 規格無法證明具有功能,因此判定台灣達孚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規格,而其他廠商之規格同樣遭判不符規定,郭秀 東與賴榮錦的創世達公司遂以同底價490萬元金額順利得 標該標案。郭秀東賴榮錦慣於標案驗收完及年底作帳結 算時,始依據業界慣例支付得標價扣除5%稅金後的1成金 額予相關公務人員作為賄賂賄款,又因被告郭秀東與被告 黃龍德熟識,知悉被告黃龍德收取賄賂的價碼為得標價扣 除5%稅金後的15%,惟被告賴榮錦及被告郭秀東因認為 該2件標案利潤不多,且另需支付賄款予葛建成醫師,遂 決定針對「運動心電圖1台」標案給付得標金額扣除5%稅 金的1成金額,共計13萬元現金賄款予被告黃龍德,另針 對「心臟超音波一台」採購案則支付未稅得標價1成2的金 額,計56萬元現金賄款予被告黃龍德,該2件標案總計需 支付被告黃龍德69萬元現金;而被告葛建成部分,被告郭 秀東與被告賴榮錦商議將2件標案扣除成本及給予被告黃 龍德的賄款後,從利潤中提一個整數25萬元現金賄款,作 為感謝被告葛建成醫師協助渠等得標之對價。被告郭秀東 遂於「心臟超音波一台」標案驗收付款後,將要支付予被 告葛建成之25萬元現金賄款先裝到信封袋後再放入牛皮紙



袋中,再於99年1月25日左右前往嘉義醫院心導管辦公室 內找被告葛建成,將該筆賄款放置於沙發上,並指著牛皮 紙袋向被告葛建成表示,此為感謝被告葛建成於該2件標 案幫忙之謝金,被告葛建成遂當場收下該筆賄款。郭秀東 於支付完被告葛建成賄賂後,將欲支付予被告黃龍德之賄 賂69萬元放入牛皮紙袋後,再裝入禮盒包裝袋中,並於99 年2月6日(星期六)下午拿到被告黃龍德位於臺北市朱崙 街家中,俟與被告黃龍德於客廳談話時,直接將該裝有現 金賄款之禮盒包裝袋交予被告黃龍德,並向渠表示係為了 感謝被告黃龍德於該2件標案幫忙之對價,同時向被告黃 龍德解釋因有其他費用,故賄款金額無法達到一定比例而 向被告黃龍德致歉,被告黃龍德當場詢問被告郭秀東額外 賄款係支付何人,被告郭秀東向被告黃龍德示意無法告知 ,被告黃龍德遂收下該裝有現金賄款之禮盒而不再追問。 3、嘉義醫院於98年9月18日公開招標「全數位化乳房攝影X光 機一台租賃合作案(案號:CHYI980618)」(財物類)採 購案,於該採購案公開招標前,因宜德公司曾經承攬過嘉 義醫院舊型的乳房X光機,被告林洽權於利用拜訪醫生及 維護機器設備的機會,從院內放射科人員口中得知嘉義醫 院有意辦理新型乳房X光機之租賃案,並於該標案提出採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宏達化學原料儀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毫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世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興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河儀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世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淩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康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