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2年度,480號
TYDM,102,桃簡,480,2013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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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立中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民國
102 年8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姓名「程中立」之記載均更正為「程立中」。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 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 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 第349 號判例可參。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內關 於被告姓名「程立中」之記載,均誤寫為「程中立」,惟均 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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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