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桃智簡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建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2 年度偵字第9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建昇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呂建昇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影片,分別係如附表一、二 所示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現均仍於著作權 存續期間,未經上開擁有著作財產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 得擅自公開傳輸及重製上揭視聽著作,且可預見於網站之版 面張貼將含有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影檔案之「BT種 子」(Bit Torrent ,係一種分散式點對點下載之方式,使 用者一方面擔任上傳者,另一方面又自其他使用者下載資料 ,此種傳輸方式不使用集中式之檔案索引伺服器,而係使用 副檔名為「.torrent」之檔案,俗稱「種子」,建立交換檔 案之連結管道,以傳銷、共享之方式下載)檔案連結伺服器 路徑張貼於網際網路上,將使眾多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 重製之不特定人,得藉此大量交換下載重製著作權人之視聽 著作,而侵害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呂建昇基於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 自民國93年間某日起至102 年1 月4 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其 位於桃園縣龜山鄉○○路000 巷00號住處暨光承科技有限公 司處所內,利用電腦及網際網路設備連線至海盜灣等網站空 間,下載如附表一所示影片後,將該等視聽著作重製於電腦 內,侵害如附表一所示著作權人之視聽著作財產權。 ㈡呂建昇另基於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 ,自不詳時間起,在上址住處內,利用電腦及網際網路設備 連線上網,以「rainyman」帳號登入痞客邦網站,而於該網 站申請架設「宅男便利屋」部落格,復以「rainyman830 」 帳號登入雅虎奇摩網站,而於該網站申請架設「光承科技有 限公司」部落格,並將含有如附表二所示視聽著作之BT種子 檔超連結,張貼於如附表二所示之部落格內,使得不特定網 友得以點擊超連結之方式,下載前揭視聽著作BT種子檔,再 利用之BT傳輸協定(為一種分散式點對點傳輸即P2P 方式)
,加入BT客戶端程式之下載序列區,進而下載如附表二所示 之視聽著作,以此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如附表二所示著作權 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為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於網 路調查時察覺並報警,復於102 年1 月4 日,在上址為警搜 索查獲並扣得前揭電腦主機1 台,始悉上情。案經如附表一 、二所列之著作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 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呂建昇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㈡之犯行坦承不諱, 並坦承有於上揭時地,利用電腦及網際網路設備重製如附表 一所示視聽著作於上開電腦中,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罪事 實欄一㈠之犯行,辯稱:伊下載如附表一所示影片,僅供自 行觀賞,並未分享給其他人云云。經查: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施同慶於警詢中之指訴、告 訴代理人李中生於本院訊問時之指訴明確,並有財團法人臺 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如附表一、二所示視聽著作 之著作權證明文件、上開「宅男便利屋」部落格及「光承科 技有限公司」部落格之網頁列印資料、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101 年11月27日函覆及其所附使用者資料、IP位 置資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二客服第七作業中心 回覆單、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單結果檔、通聯調閱查詢單 、現場蒐證照片附卷可稽,復有前揭電腦主機1 台扣案可佐 ,且被告亦不否認其確有於上揭時地,以電腦及網際網路設 備重製如附表一所示視聽著作於扣案電腦中,並於其所申設 之「宅男便利屋」部落格、「光承科技有限公司」部落格之 網頁張貼含有如附表二所示視聽著作之BT種子檔超連結等情 ,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㈡被告固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按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 按「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又「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同法 第91條第4 項及同法第65條第1 項,分別定有免責規定。再 者,同法第65條第2 項並明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 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 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 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依上開規定,可知行 為人自行重製他人之著作物,若屬合理使用,仍不構成著作
財產權之侵害。本院審酌如附表一所示之影片俱係創作程度 極高之視聽著作,具有相當經濟價值,而被告亦供稱其下載 重製該等影片之目的,係供個人觀看使用等語明確,並辯以 網路發達造成消費習慣改變,導致影片出租業者凋零,為不 爭事實云云,足認被告重製如附表一所示視聽著作之目的, 顯係為讓自己不需支付租用正版影片之費用,即可透過以電 腦下載重製之方式輕易取得並觀賞如附表一所示視聽著作; 復參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承從事電子業,且其所經營「光 承科技有限公司」係以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子材料批發業 、零售業、國際貿易等為主要營業項目,有公司登記資料查 詢畫面列印資料在卷足憑,則就被告之職業及工作性質觀之 ,均與附表一所示供大眾觀賞、娛樂目的之視聽著作無甚關 聯,尚難認被告重製上開影片有何參考目的,益徵被告下載 該等影片之目的,係為供己觀賞娛樂之用;本件被告重製上 開視聽著作之行為,實已構成「市場替代」效果,而使自己 毋須消費購買合法正版影片或支付觀賞影片之合理對價,即 能觀賞正版影片內容之資訊,自對如附表一所示著作權人之 銷售利得造成損害。是本件被告所為之重製行為,已逾越合 理使用著作物之容許程度甚明。
㈢又按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 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6條定有明文 。有關著作權之保護,政府時有政策宣導,新聞媒體亦多有 智慧財產權保護團體協助警方查緝犯罪之相關報導,而被告 亦自承教育程度為大專畢業,且自97年12月8 日起,即向痞 客邦網站、雅虎奇摩網站申請成為會員並經營部落格,則依 被告為智慮健全、有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及政府對保護智慧 財產權之宣導又不遺餘力,被告實難諉為不知其行為業已造 成侵害發行影片業者之智慧財產權,其自不得執此抗辯而免 責。從而被告上揭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著作權法上所稱「公開傳輸」者,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 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 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 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者而言,著作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 文。而該等行為以具互動性之電腦或網際網路傳輸型態為其 特色,與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等傳統單向傳達著 作內容之方式有別,且該條文中所稱「向公眾提供」之要件 ,並不以利用人確有實際傳輸或接收之舉為必要,只要處於 可得傳輸或接收之狀態即為已足(參見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
之著作權法第3 條立法說明)。又所謂BT,為一種分散式點 對點傳輸方式,使用BT傳輸協定之使用者,需先安裝BT客戶 端程式,待BT客戶端程式使用者於網站上下載「BT種子」檔 案,並將BT種子檔案加入BT客戶端程式之下載序列區後,BT 客戶端程式即可依BT種子檔案內之追蹤器及檔案摘要等資訊 ,分別向已下載完成不同片段目標檔案之其他電腦分段下載 目標檔案。核被告呂建昇前揭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著作 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罪;另就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張貼如附表二所示之視 聽著作BT種子檔之超連結,使不特定網友處於得傳輸或接受 之狀態,即屬公開傳輸行為,是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著 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 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 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 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 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 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 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從而,被告自93 年間某日起至102 年1 月4 日為警查獲時止,擅自重製如附 表一所示視聽著作於上開電腦主機中,另將含有如附表二所 示視聽著作之「種子」,張貼於上開部落格,具有反覆、延 續實行之特徵,本院認上開行為應各僅成立集合犯一罪;聲 請人認應以接續犯論處,尚有未洽。又被告各以一行為侵害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權人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而侵害 數法益,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 重處斷。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 自重製、公開傳輸具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損害著作財 產權人之智慧結晶,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 ,且其非法重製之視聽著作數量計41部影片,非法公開傳輸 之視聽著作計有21部影片,侵害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法益程 度非輕,其犯後猶飾詞狡賴,圖將其咎歸責於社會變遷、消 費習慣改變,態度非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尚非出 於營利,暨其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末查,扣案之電腦主機,雖係被告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惟係
光承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而非被告所有,此據被告供承在卷, 並有統一發票1 紙附卷可佐,因著作權法第98條既無如刑法 第200 條、第205 條、第209 條、第219 條、第265 條、第 266 條第2 項等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規定, 則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所謂「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自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是上開物品既非被 告所有之物,而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孟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重製之電影視聽著作│著作權人 │備註 │
├──┼─────────┼──────────┼────┤
│1 │天外奇蹟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重製存放│
│ │ │限公司 │在電腦主│
│ │ │ │機G槽 │
├──┼─────────┼──────────┼────┤
│2 │神鬼奇航4:幽靈海 │同上 │同上 │
├──┼─────────┼──────────┼────┤
│3 │世界末日 │同上 │同上 │
├──┼─────────┼──────────┼────┤
│4 │時空線索 │同上 │同上 │
├──┼─────────┼──────────┼────┤
│5 │波斯王子:時之刃 │同上 │同上 │
├──┼─────────┼──────────┼────┤
│6 │魔法師的學徒 │同上 │同上 │
├──┼─────────┼──────────┼────┤
│7 │空中監獄 │同上 │同上 │
├──┼─────────┼──────────┼────┤
│8 │海底總動員 │同上 │同上 │
├──┼─────────┼──────────┼────┤
│9 │汽車總動員 │同上 │同上 │
├──┼─────────┼──────────┼────┤
│10 │美女與野獸 │同上 │同上 │
├──┼─────────┼──────────┼────┤
│11 │瓦力 │同上 │同上 │
├──┼─────────┼──────────┼────┤
│12 │鋼鐵擂台 │同上 │同上 │
├──┼─────────┼──────────┼────┤
│13 │魔髮奇緣 │同上 │同上,共│
│ │ │ │重製2 檔│
│ │ │ │案 │
├──┼─────────┼──────────┼────┤
│14 │汽車總動員2:世界 │同上 │同上,共│
│ │大賽 │ │重製2 檔│
│ │ │ │案 │
├──┼─────────┼──────────┼────┤
│15 │貓頭鷹守護神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同上 │
├──┼─────────┼──────────┼────┤
│16 │阿凡達 │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同上 │
│ │ │公司 │ │
├──┼─────────┼──────────┼────┤
│17 │機械公敵 │同上 │同上 │
├──┼─────────┼──────────┼────┤
│18 │失控的陪審團 │同上 │同上 │
├──┼─────────┼──────────┼────┤
│19 │怒海爭鋒:極地征伐│同上 │同上 │
├──┼─────────┼──────────┼────┤
│20 │終極警探 │同上 │同上 │
├──┼─────────┼──────────┼────┤
│21 │終極警探2 │同上 │同上 │
├──┼─────────┼──────────┼────┤
│22 │終極警探3 │同上 │同上 │
├──┼─────────┼──────────┼────┤
│23 │終極警探4.0 │同上 │同上 │
├──┼─────────┼──────────┼────┤
│24 │煞不住 │同上 │同上 │
├──┼─────────┼──────────┼────┤
│25 │鐵達尼號 │同上 │同上 │
├──┼─────────┼──────────┼────┤
│26 │侏羅紀公園3 │環球影城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
│27 │超級戰鑑 │同上 │同上 │
├──┼─────────┼──────────┼────┤
│28 │美人心機 │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同上 │
│ │ │公司 │ │
├──┼─────────┼──────────┼────┤
│29 │魔戒三部曲:王者再│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 │臨 │ │ │
├──┼─────────┼──────────┼────┤
│30 │他其實沒那麼喜歡妳│同上 │同上 │
├──┼─────────┼──────────┼────┤
│31 │蝴蝶效應 │同上 │同上 │
├──┼─────────┼──────────┼────┤
│32 │變形金鋼3 │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同上 │
│ │ │司 │ │
├──┼─────────┼──────────┼────┤
│33 │變形金鋼:復仇之戰│同上 │同上 │
│ │ │ │ │
├──┼─────────┼──────────┼────┤
│34 │鷹眼 │同上 │同上 │
│ │ │ │ │
├──┼─────────┼──────────┼────┤
│35 │英雄本色 │同上 │同上 │
│ │ │ │ │
├──┼─────────┼──────────┼────┤
│36 │不可能的任務 │同上 │同上 │
│ │ │ │ │
├──┼─────────┼──────────┼────┤
│37 │不可能的任務2 │同上 │同上 │
├──┼─────────┼──────────┼────┤
│38 │不可能的任務3 │同上 │同上 │
├──┼─────────┼──────────┼────┤
│39 │飆風雷哥 │ │同上 │
├──┼─────────┼──────────┼────┤
│40 │不可能的任務4:鬼 │同上 │同上 │
│ │影行動 │ │ │
├──┼─────────┼──────────┼────┤
│41 │馴龍高手 │同上 │同上,共│
│ │ │ │重製2 檔│
│ │ │ │案 │
├──┴─────────┴──────────┴────┤
│擅自重製共計41部視聽著作,共計重製44個檔案 │
│ │
└────────────────────────────┘
附表二
┌──┬─────────┬──────────┬──────┐
│編號│公開傳輸之電影視聽│著作權人 │BT種子檔超連│
│ │著作 │ │結張貼部落格│
├──┼─────────┼──────────┼──────┤
│1 │異星戰場:強卡特戰│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1.宅男的便利│
│ │記 │限公司 │ 屋部落格 │
│ │ │ │2.光承科技有│
│ │ │ │ 限公司部落│
│ │ │ │ 格 │
├──┼─────────┼──────────┼──────┤
│2 │鋼鐵擂台 │同上 │同上 │
├──┼─────────┼──────────┼──────┤
│3 │汽車總動員2:世界 │同上 │同上 │
│ │大賽 │ │ │
├──┼─────────┼──────────┼──────┤
│4 │哈利波特7:死神的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同上 │
│ │聖物 │ │ │
├──┼─────────┼──────────┼──────┤
│5 │攻其不備 │同上 │同上 │
├──┼─────────┼──────────┼──────┤
│6 │熟男型不型 │同上 │同上 │
├──┼─────────┼──────────┼──────┤
│7 │福爾摩斯 │同上 │同上 │
├──┼─────────┼──────────┼──────┤
│8 │福爾摩斯2:詭影遊 │同上 │同上 │
│ │戲 │ │ │
├──┼─────────┼──────────┼──────┤
│9 │全境擴散 │同上 │同上 │
├──┼─────────┼──────────┼──────┤
│10 │超世紀封神榜2:怒 │同上 │同上 │
│ │戰天神 │ │ │
├──┼─────────┼──────────┼──────┤
│11 │猩球崛起 │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同上 │
│ │ │公司 │ │
├──┼─────────┼──────────┼──────┤
│12 │鐘點戰 │同上 │同上 │
├──┼─────────┼──────────┼──────┤
│13 │我們買了動物園 │同上 │同上 │
├──┼─────────┼──────────┼──────┤
│14 │煞不住 │同上 │同上 │
│ │ │ │ │
├──┼─────────┼──────────┼──────┤
│15 │神偷軍團 │環球影城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
│16 │魔球 │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同上 │
│ │ │公司 │ │
├──┼─────────┼──────────┼──────┤
│17 │絕命終結站5 │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同上 │
├──┼─────────┼──────────┼──────┤
│18 │美國隊長 │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同上 │
│ │ │司 │ │
├──┼─────────┼──────────┼──────┤
│19 │飆風雷哥 │同上 │同上 │
├──┼─────────┼──────────┼──────┤
│20 │不可能的任務4:鬼 │同上 │同上 │
│ │影行動 │ │ │
├──┼─────────┼──────────┼──────┤
│21 │馴龍高手 │同上 │同上 │
├──┴─────────┴──────────┴──────┤
│擅自公開傳輸共計21部視聽著作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