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973號
TYDM,102,易,973,201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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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9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海峯
具 保 人 鍾昆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偵字第3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具保人乙○○於 偵查中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出具現金保 證後,為檢察官釋放,現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 不到庭,經警拘提亦無效果,顯已逃匿,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回證、拘票、報告 書、公示送達文件及被告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按,依上開法 條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應予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許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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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