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訴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壯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4796
號),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7日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757 號判
決免訴後,因檢察官就被告被訴於101 年5 月8 日犯偽證罪部分
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 年9 月25日以102 年度上
訴字第2134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更為審理,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
,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韋壯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處有期徒刑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韋壯明知其於民國98年6 月30日下午4 時10分許,委由其 女友林秀如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撥打至黃宗耀所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為向黃宗耀購買第一 級毒品,且其於同日下午4 時25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民有 五街與民富十一街口,確有給付購買毒品之對價新臺幣 900 元予前來交易之林尚鵬(黃宗耀之子,原名林偉),然其為 避免黃宗耀、林尚鵬受刑事追訴,即於98年7 月1 日下午 3 時58分許、同年月14日下午2 時47分許,在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偵查庭內,於黃宗耀、林尚鵬被偵辦販賣毒品之98 年度偵字第14369 號案件中,虛偽為附表一、二之證述,而 經本院以100 年訴緝字第41號判決,就其所犯之偽證犯行判 處有期徒刑2 月,陳韋壯不服提起上訴,亦據臺灣高等法院 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33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陳韋壯此部 分之犯行,檢察官於本案重行起訴,故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 訴字第757 號判決免訴確定)。詎其於上開偽證犯行經判決 確定後,復又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01 年5 月8 日上午10時 20分許,在臺灣高等法院第22法庭,於黃宗耀、林尚鵬被訴 同一販賣毒品之100 年度上訴字第3352號案件中,再就案情 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於供前具結後,為如附表三所示之虛偽 證稱,足以影響國家審判權行使之正確性。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韋壯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3352號101 年5 月8 日審 判程序筆錄、證人結文、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
3352號判決書。
三、按刑法上之偽證罪,為形式犯,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證 人於供前或供後具結而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故為虛偽陳 述,其犯罪即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至於其 虛偽陳述,法院已否採為裁判或檢察官據為處分之基礎,或 有無採為基礎之可能,皆於偽證罪之成立無影響(最高法院 71年臺上字第8127號判例、84年臺上字第3949號判決要旨參 照)。本案被告陳韋壯既為如上揭所述之不實證詞,且該證 詞涉及黃宗耀、林尚鵬究否有販賣毒品犯行之認定,則其所 為虛偽陳述內容當與案情具有重要關係,是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再被告因於其所虛偽陳述之黃宗 耀、林尚鵬販賣毒品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故依刑法第 172 條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雖辯稱係因擔心事後受到黃 宗耀之報復,始會再為本案之偽證犯行,然其先前偽證行為 業經判決有罪確定,且其於該案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既 係以證人身分出庭並為具結,依法當應具實陳述,乃其捨此 不為,仍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再為虛偽陳述,浪費 司法調查之資源,妨害國家司法公正與真實發現,所為實不 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168 條、第172 條 ,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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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訊問 │ 具結證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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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為什麼要拿900 元給│因為我欠小黑錢,這是賭博│
│ │林偉? │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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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哪裡賭? │小黑家裡,約在28、29日的│
│ │ │傍晚6 、7 點開始賭,賭到│
│ │ │隔天凌晨快3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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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00 元是那一次欠的還│是那一次。 │
│ │是累積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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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賭什麼? │麻將,1 底300 元,1 臺50│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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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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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訊問 │ 具結證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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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8年6 月28日下午4 點│要拿錢給他。 │
│ │多為什麼去找黃宗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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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是拿什麼錢? │拿欠他的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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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欠多少錢? │3,6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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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因為什麼事情欠錢? │賭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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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3,600 元是一次欠的還│1 次。 │
│ │是累積欠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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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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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提問 │ 具結證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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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於98年6 月30日下午│時間過很久我不記得了。 │
│ │16時10分,是否有向黃│ │
│ │宗耀購買海洛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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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在警詢、偵查時所為│製作警詢筆錄時因為我人在│
│ │警詢、偵查筆錄是否實│提藥,所以我的意識不是很│
│ │在? │清楚,我不是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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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在98年7 月1 日偵查│實在。 │
│ │時所述,是否實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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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你在偵查時為何你改稱│當時檢察官對我說他要起訴│
│ │你有壓力? │偽證,如果不配合,我是怕│
│ │ │被裁定戒治。當時我是勒戒│
│ │ │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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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你說交給林偉900 元是│是。 │
│ │還他賭債而不是買海洛│ │
│ │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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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你在98年9 月1 日偵查│是。 │
│ │筆錄提到交900 元給林│ │
│ │偉,是你欠小黑賭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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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你為何不直接把賭債 │當時有電話聯絡黃宗耀,我│
│ │900 元交給黃宗耀? │不知道他人在哪裡,他是請│
│ │ │林偉來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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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你說欠黃宗耀錢是什麼│賭債共3,600 元。 │
│ │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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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既然欠黃宗耀錢,為何│因為黃宗耀說會叫人下來拿│
│ │把錢交給林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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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你在警詢時說你向小黑│小黑是庭上的黃宗耀沒錯,│
│ │買海洛因,小黑是否為│但是我在警詢的時候是在提│
│ │在庭的被告黃宗耀? │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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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林秀茹為何和黃宗耀有│林秀茹這通電話不是買毒品│
│ │通聯,並跟黃宗耀說一│,這通電話是幫我打的,我│
│ │張男生有嗎? │是叫林秀茹幫我打電話,要│
│ │ │黃宗耀幫我調1 張男生,男│
│ │ │生是指安非他命。1 張是1,│
│ │ │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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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你在檢察官處為何坦承│當時是檢察官要我配合,不│
│ │偽證? │然要給我求處重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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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你在原審也是認罪,有│我會承認是因為問我警詢筆│
│ │何意見? │錄的內容,當時我在提藥情│
│ │ │形,意識不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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