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2年度,2190號
TYDM,102,審易,2190,201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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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21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琨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8249
、11096 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
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
如下:
主 文
沈琨傑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沈琨傑應可預見出賣或出借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該帳戶將 可能淪為他人實行詐欺犯罪之工具,仍基於縱使他人持之用 以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 (下同)102 年3 月初某日,至桃園縣○○○○道○○○○ ○號客運轉運站,將其所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湖口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湖口長安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存摺與身分證 影本等資料,以客運轉寄方式,交與詐欺集團中某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自稱「陳經理」之成年男子使用,以幫助該詐欺集 團成員利用該等帳戶資料詐取他人財物。嗣該自稱「陳經理 」成年男子取得前開等帳戶資料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附表 所示之王朝和謝毓華曾煥鈞朱韋達等人施用詐術,致 渠等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地點,將如附 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分別匯款、存款至上開2 個帳戶,嗣渠 等均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沈琨傑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二)告訴人即被害人王朝和謝毓華曾煥鈞朱韋達分別於 警詢時之證述。
(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方面:
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 幫助行為,意即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 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 言。查被告沈琨傑將上開2 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 供予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供其詐騙被害人財物,顯係基於幫



助他人詐取財物之犯意所為,屬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 行為,被告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核其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 幫助犯。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 減輕其刑。再被告以交付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詐 騙集團成員使用之一幫助詐欺行為,幫助該詐騙集團分別詐 騙被害人等4 人之財物,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 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可預見將帳戶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提供他人恐遭詐欺集團用以詐騙他人財物,竟仍未經詳 查,任意將其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使 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 錢損失,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 且亦因被告提供個人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 實身分,所為非是,復兼衡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被告之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犯後終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庭法 官 楊廼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告訴人│犯罪時間│ 詐騙方式 │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匯入之被告帳戶│
├──┼───┼────┼─────────┼─────┼─────┼───────┤
│ 一 │王朝和│102 年3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102 年3 月│10,100 元 │沈琨傑臺灣土地│




│ │ │月7 日晚│時間前之某時,偽冒│7 日晚間7 │ │銀行湖口分行帳│
│ │ │間7 時許│網路拍賣賣家名義,│時40分許 │ │戶 │
│ │ │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 │ │
│ │ │ │販賣行動電話,致使│ │ │ │
│ │ │ │王朝和陷於錯誤,於│ │ │ │
│ │ │ │左揭時間下標後,於│ │ │ │
│ │ │ │右列時間,前往雲林│ │ │ │
│ │ │ │縣麥寮鄉三盛村福利│ │ │ │
│ │ │ │大樓內郵局自動交易│ │ │ │
│ │ │ │櫃員機依指示操作,│ │ │ │
│ │ │ │以其郵局帳號7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戶將右列金額匯款至│ │ │ │
│ │ │ │右列帳戶,卻遲未如│ │ │ │
│ │ │ │期收到商品。 │ │ │ │
│ ├───┴────┴─────────┴─────┴─────┴───────┤
│ │證據: │
│ │⒈臺灣土地銀行湖口分行102 年3 月21日湖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
│ │ 34帳戶交易相關明細1 份。 │
│ │⒉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
│ │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⒋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商品結帳明細網頁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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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謝毓華│102 年3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102 年3 月│29,989元 │沈琨傑中華郵政│
│ │ │月7 日晚│時間,偽冒網路拍賣│7 日晚間9 │ │股份有限公司湖│
│ │ │間8 時30│賣家名義,以電話向│時41分許 │ │口長安郵局帳戶│
│ │ │分許 │謝毓華佯稱其網路購├─────┼─────┼───────┤
│ │ │ │物時匯款至錯誤帳戶│102 年3 月│1,000元 │沈琨傑臺灣土地│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重│7 日晚間10│ │銀行湖口分行帳│
│ │ │ │新轉帳,致使謝毓華│時33分許 │ │戶 │
│ │ │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 │
│ │ │ │間,分別前往臺南市│102 年3 月│25,000元 │ │
│ │ │ │南區金華路一段某郵│7 日晚間10│ │ │
│ │ │ │局自動櫃員提款機、│時38分許 │ │ │
│ │ │ │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 │
│ │ │ │某土地銀行自動櫃員│102 年3 月│26,000元 │ │
│ │ │ │提款機依指示操作,│7 日晚間10│ │ │
│ │ │ │以其郵局帳號700-00│時46分許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分別將右列金額匯款│102 年3 月│4,000元 │ │




│ │ │ │或存入右列帳戶。 │7 日晚間10│ │ │
│ │ │ │ │時51分許 │ │ │
│ ├───┴────┴─────────┴─────┴─────┴───────┤
│ │證據: │
│ │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5 月28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
│ │ 59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 │
│ │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 │
│ │⒊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3 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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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曾煥鈞│102 年3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102 年3 月│29,989元 │沈琨傑臺灣土地│
│ │ │月7 日晚│時間,偽冒露天網路│7 日晚間10│ │銀行湖口分行帳│
│ │ │間9 時48│拍賣客服人員名義,│時42分許 │ │戶 │
│ │ │分許 │以電話向曾煥鈞佯稱│ │ │ │
│ │ │ │因作業疏失,誤將其│ │ │ │
│ │ │ │匯款方式設定為分期│ │ │ │
│ │ │ │付款,再偽冒中國信│ │ │ │
│ │ │ │託銀行主任名義,以│ │ │ │
│ │ │ │電話向曾煥鈞佯稱需│ │ │ │
│ │ │ │依其指示持金融卡操│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交│ │ │ │
│ │ │ │易,致使曾煥鈞陷於│ │ │ │
│ │ │ │錯誤,於右列時間,│ │ │ │
│ │ │ │前往新竹市北區武陵│ │ │ │
│ │ │ │路71號全家便利商店│ │ │ │
│ │ │ │自動櫃員提款機依指│ │ │ │
│ │ │ │示操作,以其中國信│ │ │ │
│ │ │ │託銀行帳號000-0000│ │ │ │
│ │ │ │00000000號帳戶將右│ │ │ │
│ │ │ │列金額匯款至右列帳│ │ │ │
│ │ │ │戶。 │ │ │ │
│ ├───┴────┴─────────┴─────┴─────┴───────┤
│ │證據: │
│ │⒈臺灣土地銀行湖口分行102 年3 月21日湖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
│ │ 34帳戶交易相關明細1 份。 │
│ │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9 月12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檢送│
│ │ 帳號000000000000帳戶相關資料、歷史交易查詢各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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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朱韋達│102 年3 │詐欺集團成員於左揭│102 年3 月│23,989元 │沈琨傑中華郵政│
│ │ │月7 日晚│時間,偽冒露天網路│7 日晚間9 │ │股份有限公司湖│
│ │ │間9 時1 │拍賣賣家名義,以電│時49分許 │ │口長安郵局帳戶│




│ │ │分許 │話向朱韋達佯稱因廠│ │ │ │
│ │ │ │商作業疏失,導致其│ │ │ │
│ │ │ │買的物品有重複交易│ │ │ │
│ │ │ │,再偽冒中華郵政人│ │ │ │
│ │ │ │員名義,以電話向朱│ │ │ │
│ │ │ │韋達佯稱需依其指示│ │ │ │
│ │ │ │持金融卡操作自動櫃│ │ │ │
│ │ │ │員機取消交易,致使│ │ │ │
│ │ │ │朱韋達陷於錯誤,於│ │ │ │
│ │ │ │右列時間,前往新北│ │ │ │
│ │ │ │市中和區自立路自立│ │ │ │
│ │ │ │郵局自動櫃員提款機│ │ │ │
│ │ │ │依指示操作,以其郵│ │ │ │
│ │ │ │局帳號000-00000000│ │ │ │
│ │ │ │232602號帳戶將右列│ │ │ │
│ │ │ │金額匯至右列帳戶。│ │ │ │
│ ├───┴────┴─────────┴─────┴─────┴───────┤
│ │證據: │
│ │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5 月28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帳號000000000000│
│ │ 59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各1 份。 │
│ │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⒊郵局存簿存摺交易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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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