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02年度,208號
TYDM,102,審交訴,208,2013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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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交訴字第2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1666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智維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張智維被訴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為被告涉犯 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唐金華以刑事撤回告訴狀撤 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廼伶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昱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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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