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1234號
PCDM,90,易,1234,200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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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三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右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五0、二七五一
、二七五二、二七五三、二七五四、二七五五、二七五六、二七五七、三七一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乙○○共同連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丙○○處拘役捌拾伍日,乙○○處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光碟片貳拾片,及客戶資料壹冊、客戶訂貨資料名條肆份、訂貨注意事項壹冊、乙○○之電子郵件資料參份、客戶會員編號單參張,空白光碟片伍佰片均沒收。
事 實
一、丙○○乙○○係表兄弟關係,丙○○於八十八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猶不知警惕,於八十九年五月間,在某跳蚤 市場所推銷雜誌上看到兼職工作,經電話聯絡後,自稱「jacky」者不詳姓 名年籍成年男子要求丙○○負責郵寄盜版光碟包裹工件,丙○○乙○○竟與「 jacky」者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影片分別為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下稱美商 華納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福斯公司)、美商美 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環球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美商哥倫比亞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新線公司 )享有發行、製作、銷售、出租等著作權之視聽影片著作,竟基於概括之犯意聯 絡與行為分擔,自八十九年五月間某日起,由「jacky」提供上開盜版光碟 後,由乙○○自八十九年五月間起,負責郵寄盜版光碟包裹予位於台北縣、市之 不特定客戶,約每日郵寄一次,每片光碟收取報酬新台幣(下同)五元,自八十 九年十一月中旬起,由丙○○接替郵寄盜版光碟包裹工件,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 時,依指示至台北縣、市不特定地點之郵局前向「jacky」領取待寄之包裹 及邸資後,再郵寄予不特定客戶,每次獲取酬勞一千元;嗣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 一日,在台北縣板橋市○○路七十二巷三十四號四樓,為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 查處人員查獲,並扣得盜版音樂光碟六0片、盜版電影光碟十六片、空白光碟五 00片、客戶資料、客戶訂貨資料名條、訂貨注意事項、乙○○之電子郵件資料 、客戶會員編號,復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十二時許,丙○○至台北縣永和 市○○路一五四號永和福和郵局櫃台準備郵寄盜版光碟包裹時,為法務部調查局 台北市調查處人員查獲,並扣得盜版光碟包裹二十八份(內含盜版光碟二一五片 )。
二、案經美商華納公司、美商福斯公司、美商環球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公司、美商新 線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乙○○對於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甲○○指訴 之情節相符,而扣案之光碟片係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擁有著作權之影片作品,亦 有被害人提出之著作權之證明文件影本附卷可參,此外,復有如附表所示擅自重 製之盜版影片光碟片貳拾片扣案可稽,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丙○○乙○○所為,均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應依 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處斷。被告二人與「jacky」之成年人,對上 開犯行之實施,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交付盜 版光碟片予不特定人之犯行(被告二人與jacky者共同販賣該盜版光碟片予 不特定之人,而由被告二人郵寄交付,應屬交付行為,公訴人認係散佈,尚有誤 會),分別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各 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二人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所生危害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協助調查局破獲龐大之違反著 作權案件,有剪報一紙可參,復經告訴代理人陳明屬實,並請求從輕量刑,予被 告自新機會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被告二人行為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 十二日生效,而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將原得易科罰金者之範圍,由 僅限於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擴大至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之罪,二相比較,以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有利於被告,自 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之規定,而對被告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片光碟片二十片,及客戶資料一冊、客戶訂貨資料名條四份 、訂貨注意事項一冊、乙○○之電子郵件資料三份、客戶會員編號單三張,係被 告丙○○乙○○與共犯jacky者共有而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空白光碟五 百片則係渠等共有,預備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 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乙○○與jacky者基於概括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明知「windows me」、「windows me,windows 98」、「windows me,windows98,office 20 00」、「visio2000」、「office2000」、「front page98」、「windows98」、「photo impact5. 0」、「cool 3d2.5」、「photo impact6.0」、「 gif animator3.0」、「video studio3.0」、 「cool3d3.0」、「photo impact6.0、media stu dio6.0」、「虛擬光碟2000」、「videostudi o4.0」、「pc-cillin2000」、「power dvd2.5 」、「micro soft office2000」、「microsof t windows me」、「microsoft windows 98 」、「世紀帝國2」、「遊戲修改大師7.0」、「華康金碟字型2000」、 「遊戲修改大師7.0」、「仙劍奇俠傳」、「軒轅劍2」、「軒轅劍外傳」、



「魔神戰記2」、「神雕俠侶」、「金庸群俠傳」、「烏龍院」、「劉伯溫傳奇 」、「三國演義」、「吞食天地2」、「吞食天地3」、「金瓶梅」、「新蜀山 劍俠」等分別係美商microsoftcorporation(下稱美商微 軟公司)、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立公司)、東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東石公司)、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趨勢公司)、訊連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訊連公司)、精訊資訊有限公司(下稱精訊公司)、華康科技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康公司)、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宇公司)、智冠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冠公司)、所開發並享有著作權之電腦軟體著作、視 聽著作,由「jacky」提供上開盜版光碟後,由乙○○自八十九年五月間起 ,負責郵寄盜版光碟包裹予位於台北縣、市之不特定客戶,約每日郵寄一次,每 次一百餘片,每片光碟收取報酬新台幣五元,平均每月可獲得一萬五千元,自八 十九年十一月中旬起,由丙○○接替郵寄盜版光碟包裹工件,每日上午八時至十 二時,依指示至台北縣、市不特定地點之郵局前向「jacky」領取待寄之包 裹及郵資後,再郵寄予不特定客戶,每次獲取酬勞一千元;嗣於上揭時地經調查 局人員查獲,因認被告丙○○乙○○此部分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 罪嫌,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經查此部分業據告訴人美商微軟 公司、友立公司、東石公司、趨勢公司、訊連公司、精訊公司、華康公司、大宇 公司、智冠公司撤回告訴,此部分原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 部分與起訴且認有罪部分,為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 諭知,其餘扣案之物,亦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孟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錫 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兆 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罰金: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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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訊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