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1年度,26號
TYDM,101,重附民,26,201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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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峙良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被   告 姜畯傑
      許志成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01 年度易字第303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101 年度易字第303 號侵占等案件,經本院認定被告 罪嫌不足,經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翁毓潔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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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