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899號
TYDM,101,訴,899,20131209,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宏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
10月8 日宣判之101 年度訴字第89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宏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 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戴宏亮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 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899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3 月,而該判決書正本經郵務機關送達,然因不獲 會晤戴宏亮本人,而於102 年10月16日交由同居人戴宏斌收 執而合法送達無訛,此有送達證書2 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 人之10日上訴期間,應自送達之翌日即102 年10月17日起算 ,且因聲請人住所位在新竹縣關西鎮,並依法院訴訟當事人 在途期間標準之規定,扣除在途期間3 日,末日計至102 年 10月29日(該日非例假日)屆滿。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 2 年10月25日即合法提出上訴,惟未敘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 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