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2年度,184號
SCDA,102,交,184,2013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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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84號
原   告 曾嘉健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
華民國102 年7 月2 日竹監自字第裁50-E00000000號裁決,提起
行政訴訟,惟按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
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起訴狀應記載被告名
稱、所在地及其代表人之姓名,且應記載訴之聲明,行政訴訟法
第237 條之3 第1 項、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行
政訴訟起訴狀,並無記載訴之聲明( 例如「原處分撤銷。訴訟費
用由被告負擔」),應予補正之。是以,原告應另提出上開事項
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乙份。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致有程
序上之欠缺,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銘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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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