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原 告 黃栢壽 鄭杓和 張仟杰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被 告 廖欽明之繼承人 廖富明 廖耀明 彭月嫦 林照娘 李素嫦 楊采宜即楊美英 藍國瓊 吳榮昌 宋芝蘭 李華貴 朱國強 鍾慧圓 李美慧 姚毓志 曾天生 李見晴 徐翠惠 賴玉蘭 劉祖樑(劉永蕙之繼承人) 鍾張湘婷上二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上二十一人共同複代理人 孫立德被 告 王與生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被 告 許賴瓊琚 邱逢春 許維義 金羅英娥 詹日妹 劉健新 紀玉寶 池安田 趙王珠 胡宏文 朱福治上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被 告 李華珠 李金燦 李華珍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上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呂麗虹 黃昌仁被 告 謝愛華 王錦清兼 上一人輔 助 人 萬秀英被 告 海東惠即海書通 潘美珠 謝永傑 金玟伶 王悌森 孫文彬 林月妹 王劉香妹 王兆賢 宋竣程 虞永祥 簡兆明 李放晴 陳國財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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