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05號
SCDV,98,重訴,105,2013122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   告 黃栢壽
      鄭杓和
      張仟杰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
被   告 廖欽明之繼承人
      廖富明
      廖耀明
      彭月嫦
      林照娘
      李素嫦
      楊采宜即楊美英
      藍國瓊
      吳榮昌
      宋芝蘭
      李華貴
      朱國強
      鍾慧圓
      李美慧
      姚毓志
      曾天生
      李見晴
      徐翠惠
      賴玉蘭
      劉祖樑(劉永蕙之繼承人)
      鍾張湘婷
上二十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
上二十一人共同
複代理人  孫立德
被   告 王與生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被   告 許賴瓊琚
      邱逢春
      許維義
      金羅英娥
      詹日妹
      劉健新
      紀玉寶
      池安田
      趙王珠
      胡宏文
      朱福治
上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盛枝芬律師
被   告 李華珠
      李金燦
      李華珍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上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呂麗虹
      黃昌仁
被   告 謝愛華
      王錦清
兼 上一人
輔 助 人 萬秀英
被   告 海東惠即海書通
      潘美珠
      謝永傑
      金玟伶
      王悌森
      孫文彬
      林月妹
      王劉香妹
      王兆賢
      宋竣程
      虞永祥
      簡兆明
      李放晴
      陳國財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