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289號
SCDV,102,除,289,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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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溫瓌岸 
代 理 人 張乃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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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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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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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交通大學郵局 │新竹武昌街郵局 │93年6月15日 │4,550元 │N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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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