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275號
SCDV,102,除,275,2013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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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張紺瑞 
代 理 人 吳翰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0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09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1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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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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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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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馬雅麗 │陽信商業銀行 │101年9月7日 │3,000元 │AD0000000 │ │
│ │ │新竹分行 │ │ │ │ │
├──┼───────┼────────┼──────┼─────┼─────┼──┤
│002 │宏大企業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1年9月17日│35,229元 │AN0000000 │ │
│ │張麗芬 │北新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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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