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陳國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6日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35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8 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35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7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湖口郵局江杏林│新竹武昌街郵局 │101年4月18日│1,000,000元 │NO29125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