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269號
SCDV,102,除,269,2013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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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宏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強 
訴訟代理人 詹沛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
12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3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原為林朝碧,嗣於訴訟繫屬後變更為 許承強,並由其具狀聲明承受,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 第175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36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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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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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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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漢科系統科技股│安泰商業銀行新竹│102年6月28日│7,257元 │AU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溫永│分行 │ │ │ │ │
│ │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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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