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劉徐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1日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97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8 月2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97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1月2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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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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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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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第一商業銀行關│第一商業銀行關西│90年10月18日│17,500元 │EH0000000 │ │
│ │西分行田昌熾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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